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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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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润生故意伤害,倪某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22时10分许,其和赵乙乘坐由倪某驾驶的皖BN333W号小型轿车,从白茆镇出发沿通江大道往无城方向行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睡了一会儿后,突然感觉到车子撞到了什么东西,睁开眼一看

(2)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22时10分许,其和赵乙乘坐由倪某驾驶的皖BN333W号小型轿车,从白茆镇出发沿通江大道往无城方向行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睡了一会儿后,突然感觉到车子撞到了什么东西,睁开眼一看,发现车子撞到了一个人。于是倪某将车子停在路边说他车子撞到了一个人,他有案底,不能报案,并要求其和赵乙下车。自己和赵乙下车后,倪某要求其和赵乙报警,便将车子开走了的事实。同时证实其和赵乙下车后只是回头看了一眼,没发现什么就回无城了,都没有报警。后倪某打其电话,其劝他去投案自首的事实。

(3)证人赵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22时许,其和鲁某乘坐由倪某驾驶的皖BN333W号小型轿车,沿通江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临江加油站附近听到一声响,车子继续往前行驶了一段距离,倪某说他撞了人,其要求倪某报警,倪某说他是网上逃犯,并要求其和鲁某下车。自己和鲁某下车后,倪某将车子就开走了的事实。同时证实其和鲁某因为害怕就回到无城,两人都没有报警的事实。

(4)证人童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住在案发现场附近,案发当日22时10分许,自己在阳台上晾衣服时,突然听到一声响,看到路上有个人在地上滚了几下,一辆黑色轿车停在被撞的那个人西侧十米左右,后车上下来两个人,等自己喊老公来看时,那辆车已经逃逸了,于是其老公报警了的事实。

3.被告人倪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其驾车带着鲁某、赵乙沿通江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行至临江加油站附近,看到一个孩子站在马路中间,他突然由南向北横过马路,自己躲闪不及将他撞倒。事故发生后,将车停下让鲁某和赵乙下了车,并要求他俩报警。后其害怕被死者家属殴打及害怕网上逃犯的身份暴露,独自驾车驶离现场的事实。同时证实案发当时,其驾驶的车牌为皖BN333E的最后一个“E”是自己用一个铁片变造的。案发后,家人要求其自首,自己便将车开往交警队接受处理,在接到交警队电话时,已快到交警队的事实。

4.鉴定意见

(1)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2015)痕鉴字第8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皖BN333W号小型轿车的损坏和痕迹状况,是该车碰撞、刮擦行人朱某甲形成;由于条件不足,该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无法计算的事实。

(2)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2015)病鉴字第04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朱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

(3)安徽省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实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倪某血液中的乙醇(gm/100ml):﹤5的事实。

(4)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芜公交认字(2015)第0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倪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针对被告人徐润生及被告人倪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作如下综合评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