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徐润生、倪某与张某、刘某某在无为县无城镇“摩登经典”茶餐厅三楼打牌,被害人赵某甲在其朋友汪某甲的陪同下来到被告人徐润生等人所在的茶座处与被告人徐润生商议债务问题,在商议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润生与被害人赵某甲发生不快,便对被害人赵某甲面部打了一巴掌,汪某甲随即在被告人徐润生面部打了一拳,引起双方冲突,被告人徐润生、倪某与张某、刘某某、汪某甲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徐润生等人用伸缩棍将被害人赵某甲头面部打伤,被告人徐润生、倪某及汪某甲、张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汪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徐润生被抓获归案。2015年1月28日、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徐润生和被告人倪某家属分别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甲的经济损失,均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润生年龄等身份情况的事实。 (2)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润生在得知被害人赵某甲伤情被评定为轻伤后,拒不到案,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徐润生开展网上追逃。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徐润生在无城镇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3)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徐润生、倪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甲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甲谅解的事实。 (4)本院(2012)无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倪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事实。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徐润生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事实。 (6)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局狱政科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徐润生于2010年10月4日释放的事实。 2.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