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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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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润生故意伤害,倪某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被告人徐润生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14时许,其和倪某、张某、刘某某在无城镇“摩登经典”三楼2号卡座打牌,后赵某甲和汪某甲来到现场,其问赵某甲什么时候还钱,赵某甲讲没钱,自己很生气,便在赵某甲脸上打了

(1)被告人徐润生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14时许,其和倪某、张某、刘某某在无城镇“摩登经典”三楼2号卡座打牌,后赵某甲和汪某甲来到现场,其问赵某甲什么时候还钱,赵某甲讲没钱,自己很生气,便在赵某甲脸上打了一巴掌,汪某甲即用拳头打其脸,随即双方打了起来,并相互用茶壶、茶杯砸对方,当时赵某甲没有还手。后自己拿出一个辣椒喷雾剂喷汪某甲,但没起到什么作用。自己这边的四个人跑到楼下后,与追出来的赵某甲、汪某甲打了起来。打斗过程中,其用伸缩棍在赵某甲的头上打了一下,后伸缩棍被汪某甲夺走,自己这边的几个人上车跑走了的事实。

(2)被告人倪某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徐润生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5.鉴定意见

(1)无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无)公(法)鉴字(2014)2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赵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事实。

(2)无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无)公(法)鉴字(2014)2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汪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事实。

二、交通肇事事实

2015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倪某驾驶皖BN333W号(事发时变造为皖BN333E号)小型轿车沿无为县通江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行至老宏望公司路段处时,碰撞到路面行人朱某甲,致被害人朱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倪某驾车逃离现场。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倪某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同年3月16日,被告人倪某赔偿了被害人朱某甲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倪某年龄等身份情况的事实。

(2)查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3)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倪某持C1驾驶证的事实。

(4)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倪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号码为皖BN333W的事实。

(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倪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8日22时许,其儿子朱某甲在无为县通江大道老宏望公司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