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证人汤某甲于2014年7月1日在梁山县公安局打霸除恶办公室提供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14时40分许,其在梁山县徐集高速路口附近,看到二三十个小青年将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张某丙打伤,同时证实四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及现场监控主机被两辆车上的人带走。 (16)证人赵某于2014年6月5日在梁山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提供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13时许,其在梁山县徐集高速路口附近看到张某丁被四五个小青年打伤。 4、鉴定意见 (1)济宁市公安局(济)公(刑)鉴(伤检)字(2014)4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汤某乙的损伤属轻微伤。 (2)济宁市公安局(济)公(刑)鉴(伤检)字(2014)4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丙的损伤属轻微伤。 (3)济宁市公安局(济)公(刑)鉴(伤检)字(2014)3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属轻微伤。 (4)济宁市公安局(济)公(刑)鉴(伤检)字(2014)4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甲的伤属轻伤二级。 5、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18日14时57分,梁山县公安局接到汤某乙电话(185××××1918)报案称:同日14时许,梁山县韩垓镇郭楼村的郭某某带着二三十个男青年开车在济菏高速梁山收费站对过的加油站无故将张某甲等人殴打,致多人受伤,要求公安机关受理。 (2)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汤某乙、张某丙、张某乙被打伤后,在梁山县人民医院治疗的情况,及被害人张某甲被打伤后,先后在梁山县人民医院、济宁市附属医院、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的情况。 (3)办案说明,证实经民警多方工作,未能找到徐集高速路口对过打架斗殴的监控录像。 (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7日16时许,民警在徐集镇政府门口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韩某甲抓获。 (5)调解协议书,证实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二)开设赌场罪 2014年12月16日、20日、30日,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在梁山县韩岗镇三皇庙村,通过“赛狗”的方式组织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韩某甲主动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