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5月18日14时许,郭某某(已判刑)因挂广告牌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矛盾。郭某某遂纠集被告人韩某甲、柴某某、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梁山县徐集镇高速路口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汤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属轻伤,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汤某乙的伤均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主动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韩某甲于2014年8月8日在梁山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的供述,供认2014年5月18日,郭某某因安装广告牌与张某丁发生矛盾,纠集其和柴某某、杜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太阳(盛某某)等人在梁山县徐集高速路口附近将被害人张某丁及张某戊、刘某夫妇打伤;案发后,杜某某或者郭某某指使其等人将在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的主机抱走,更换主机硬盘;参与架势的还有马某乙、马某甲等人。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乙于2014年5月20日在梁山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8日14时许,郭某某领着二三十个小青年在梁山县徐集高速路口因挂广告牌的问题将被害人其和张某甲、汤某乙夫妇、张某丙打伤。 (2)被害人张某甲于2014年5月29日在梁山县徐集镇后张庄村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8日14时许,其和张某丙、张某乙及汤某乙夫妇因挂广告牌的问题在徐集高速路口附近被郭某某及其纠集的二三十个小青年打伤,其中,郭某某殴打张某丁后,郭某某纠集的五六个小青年又对张某丁实施殴打,一个两肩膀纹身的男青年两次对其实施殴打。 (3)被害人张某丙于2014年5月19日在梁山县徐集派出所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8日13时许,因挂广告牌问题,郭某某纠集二三十个男青年在梁山县徐集高速路口附近殴打其和张某丁、张某乙。 (4)被害人汤某乙于2014年5月19日在梁山县徐集镇后张庄村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8日14时许,其及其媳妇和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因挂广告牌的问题在徐集高速路口附近被郭某某及他纠集的二三十个小青年打伤,其中,郭某某殴打张某甲头部后,十多个男青年对张某甲拳打脚踢,在三个不认识男青年殴打张某甲的父亲和其时,黄某某、李某某拉架,几个青年殴打张某甲的大哥,左胳膊纹身的男青年殴打其妻子。 3、证人证言 (1)同案人冯某甲于2014年10月8日在梁山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的供述,证实2014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因郭某某在挂广告牌的问题与张某丁发生矛盾,李某某纠集其在梁山县徐集高速路口附近帮助郭某某架势;郭某某、郭某甲等人将张某丁、汤刘某及一个老年人打伤;帮郭某某架势的还有常某某、郭某乙、黄某某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