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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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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任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8、工作说明,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平南派出所于2014年12月10日接到分局网警大队移送的线索,发现嫌疑人王超有非法买卖枪支的重大嫌疑。该所民警于2014年12月14日凌晨0时将王超抓获。之后民警依法对王超住处进行搜查,

8、工作说明,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平南派出所于2014年12月10日接到分局网警大队移送的线索,发现嫌疑人“王超”有非法买卖枪支的重大嫌疑。该所民警于2014年12月14日凌晨0时将“王超”抓获。之后民警依法对“王超”住处进行搜查,并在其住处缴获疑似手枪一把和钢珠弹一包。经审讯,“王超”就是被告人杨某。

9、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及前科资料,证明被告人杨某、任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二人均没有前科,以及两人的社会危险性情况。

10、移交枪支弹药清单(收据),证明扣押的涉案两支枪支于2014年12月30日移交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治安管理科。

11、由被告人杨某、任某某指认的相关被查扣物品照片,证明被告人杨某被查获的手机、银行卡、酒盒、邮寄涉案枪支的快递单、手枪及钢珠弹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告人任某某被查获的电脑主机、收取的装有涉案枪支的快递纸盒以及快递纸盒内装的一把654K手枪。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系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的证言(卷二P38-41):杨某就是寄快递的“王超”。12月12日晚9点半,我在上东湾花园停车场路边收件,他给我一个小包裹说是汽车配件,收件人地址是吉林省吉林市。12月13日晚上11时,在盐田区向园路28号路边见面,他把一些化妆水和护肤品从一个袋子里面倒出来丢在我的三轮车上后,问我公司有没有纸箱打包,我说有。后来他要求坐我的三轮车回公司买纸箱,他刚上车就被民警抓获。

2、证人冯某某(某快递公司经营者)的证言(卷二P42-44):我接到总部通知,说有一个快递单号“350260114632”的包裹有问题,要配合公安机关。2014年12月18日早上8点多,一个年轻小伙说要取单号“350260114632”的快递,后查明是警察关注的包裹。于是趁他没注意我通知警察,在小伙签收包裹后警察将他抓获。该包裹是从深圳盐田分部邮寄出来的,在盐田收快递的是快递员王鹏,寄出时间是2014年12月12日,收件人是张先生,地址是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金色海岸对面,签收人是一个叫张雪的男子。

3、证人张某某(系某快递公司盐田分部经理)的证言:“王超”有通过其公司邮寄过两次包裹,一次往吉林省吉林市,快递单已经被警察带走;另外一次地址是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珠江风景小区西门,收件人是程某。2014年12月13日晚上,平南派出所的民警在我们分部准备抓捕“王超”,因为他邮寄违禁品,并在向园路28号抓获了他。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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