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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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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任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4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盐田区向园路28号路边破获一宗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抓获一名嫌疑人杨某。后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在杨某房间内床上中央位置被子下面发现一只酒盒,里面有一把

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4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盐田区向园路28号路边破获一宗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抓获一名嫌疑人杨某。后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在杨某房间内床上中央位置被子下面发现一只酒盒,里面有一把疑似手枪和一包钢珠弹。2014年12月18日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某快递营业部取快递的任某某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当场将任某某取得快递件拆封,在快递件内发现黑色仿真枪一把。

3、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民警从杨某处扣押一把疑似手枪、一包疑似钢珠弹、一只酒盒、一部苹果4S手机和一张中国银行卡;以及从任某某处扣押一支手枪、一袋枪弹、一个纸盒、一台电脑主机和其签字确认的一部HTC手机和小米手机。

4、编号350260134557和350260114632的快递单2张以及运单记录,证明被告人杨某邮寄涉案枪支的快递单情况,2014年12月12日,发件人“王超”,收件人“张先生”,“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金色海岸对面”,12月18日吉林“张先生”签收时被抓获。

5、中国银行出具杨某的银行流水明细,杨某的银行卡2014-12-12、2014-12-13分别“ATM存款”人民币2600元、2700元。

6、由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王超”的电话号码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证明“王超”与任某某手机于2014年12月5日之14日通话和短信联系频繁,通话达26次,短信5次。

7、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依法对杨某以及任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在杨某房间床上中央位置被子下面一只酒盒里搜到一把疑似手枪和一盒疑似钢珠弹200粒,在任某某家搜到一台“逾辉”电脑主机;从任某某签收的一个快递件内提取一把黑色仿真枪(上有“T13332748”字母数字)和一袋钢珠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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