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15年1月28日23时28分43秒,被告人洪某甲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石台县秋浦西路,将车停放在距离石台县中医院门诊约20米处停留4小时30分。于29日凌晨3时12分,撬锁进入位于秋浦西路县中医院对门的舒某某经营的星乐超市内,盗窃现金及各类香烟等其他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共计12490元。 (六)2015年1月29日4时02分,被告人洪某甲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石台县距离石台县杰达公司约27米处,撬锁进入秋浦西路石台县电信局院子大门正对面公路边的吴某乙粮油店内,没有盗得有价值的财物。 (七)2015年2月1日17时51分,被告人洪某甲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无为县襄安镇227省道,将车停放在距华泰大酒店约60米处至次日凌晨2时31分,撬锁进入距华泰大酒店约300处襄安镇范某某经营的新华超市内,盗窃现金及各类香烟价值折合人民币共计7943元。 (八)2015年2月7日13时22分至2月8日3时06分,被告人洪某甲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肥西县花岗镇206国道,将车停放在距离盛世广场(西南)约100米处,撬锁进入距盛世广场约100米处的花岗镇新城刘某某经营的晨光百货商店内,盗窃现金及各类香烟价值折合人民币共计5378元。 (九)2015年2月9日2时01分至2时36分,被告人洪某甲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003县道,将车停放在距离喜多坊婚纱摄影旗舰店约38米处,撬锁进入宋某某经营的商店内,盗窃现金及各类香烟价值折合人民币共计6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物证照片:别克牌黑色轿车(前后挂假车牌:苏AG3518)、汽车牌照赣H91192、机动车驾驶证(姓名:兰水军);步步高手机(白色,串号865682022718539)、棕色皮鞋一双、男士冬皮鞋1双、黑色双肩背包1只、粉色布袋1只、毛呢外套上衣1件、格子围巾1条、蒙面帽1顶、毛巾帽1顶、剪刀2把、起子2把、手电筒1个、毛线手套一副、“壹元”硬币310枚计310元、“伍角”硬币17枚计8.5元、“壹角”硬币12枚计1.2元、“拾元”纸币37张计370元、“贰拾”元纸币44张计880元、“伍元”纸币29张计145元、“壹元”纸币5张计5元、银元1枚、“欠条”1张、两条中华香烟喷码、软盒中华香烟9包、硬盒中华香烟6包、开锁器2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