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铁大桥局合福铁路铜陵长江大桥北塔吊塔机司机。案发当日7时许,有一个男子爬上塔机的事实。同时证实该男子爬塔机,造成大桥北岸主桥全桥索力调整、道床修整轨道精调、沥青摊铺工程停工一天的事实。 (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现在中铁大桥二处工作。案发当日7时30分许,叶某某爬到铜陵长江大桥项目部的塔吊上,向其公司要剩余的工程款,说不给钱就不下来,如果施工就要跳江。直到晚上6时30分左右,叶某某才下了塔吊的事实。同时证实叶某某爬上塔吊,造成其公司无法施工,塔吊的一天租金是3万元,还有近二十个工人无法施工,对工期造成影响的事实。 (4)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铁大桥局合福铁路铜陵长江大桥项目部经理部一分部工作人员。案发当日上午8时许,叶某某爬上塔吊向项目部要工程款的事实。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①其和叶某某、高某三人承包大桥局便道工程;②案发前几天其和叶某某找大桥局吕经理协商支付一点工程款,要求支付十万元,但大桥局只给了一万五千元,后其和叶某某又找了吕经理,吕经理同意先给五万元,他也做了高某的工作,让高某不要参与这五万元的分配,高某也同意了;③其对叶某某说这五万元,一人两万五千元,但叶某某要归还其先前欠的两万一千元。叶某某便说不参与这五万元分配,并说他到大桥局要到多少钱让其不要管。第二天早上叶某某就爬到塔机上以轻生的方式讨要工程款;④其工程总造价1140万元左右,工程2012年结束的,大桥局还有160万元尾款没有结算。合同是其和大桥局签订的,结算也由其和大桥局结算,结算过来的钱由其支付给两个合伙人叶某某和高某,叶某某没有权利以个人名义到大桥局要工程款;⑤叶某某所要的43.1万元工程款是他自己算的,工程款三股东平分他应得的钱,按其精确计算只能是37万元左右,他拿走的43.1万元,将高庆云(曾用名高强)应当得的钱也拿走了,因为他和高庆云两个人是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