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9日下午4点钟左右,其弟弟高甲在泉塘镇建国路上被人砍伤,其第一反映是毛毛和黑超子干的,因为他们因想搞土方工程找过其麻烦,多次堵运土方的车子,毛毛姓俞,是光头,黑超子叫丁某。12月8日,其约了毛毛、黑超子、杨某某等人在荣华宾馆谈土方的事,黑超子要得干股,毛毛要现钱,双方没谈好,后中午喊了他们和弟弟高甲一起吃了饭。12月9日下午,又听讲有人拦车子,就让何某甲与毛毛、黑超子沟通,没想到毛毛、黑超子就叫人把高甲砍了。 (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俞某某与黑超子丁某是朋友关系。案发后,俞某某电话告知自己他和丁某合伙搞土方工程,与中铁十九局的人没谈好,案发当时俞某某车子停在无为泉塘往建国的路上,后丁某等几个人来了把姓高的砍了。同时证实案发前一天,中铁十九局管理人员高某乙为土方工程的事喊丁某、俞某某及自己在自家宾馆里谈,但双方没谈好,中午高某乙喊大家吃饭,当时参加的还有高某乙的弟弟。在打架期间,丁某带了四个小青年到自己家的旅馆住,是母亲符丽华登记的。 (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中铁十九局泉塘工地上运土方。2014年12月7日上午,其装一货车土在泉塘镇政府处被一辆黑色轿车拦停。 (8)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高甲在泉塘镇的工地上运土方。2014年12月5日左右和9日,运土方的车子分别被二、三个小青年拦停,听别的驾驶员说拦车子的叫黑超子,高甲就被拦车子的人打了。 (9)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中铁十九局在造铁路,其给他们拉土方。2014年12月9日下午二、三点钟,在泉塘建泉路的地方有三个小青年拦住车子不让车子做事,车队中其他车辆也给拦过。 (10)证人笪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9日下午3点钟的时候,笪某某、徐某某为中铁十九局工地拉土,经过泉塘建国路时被一辆黑色广本车拦停,车上下来三个小青年不给拉土,后笪某某打电话给何某甲,何某甲来后小青年就跑了。 3.被害人高甲的陈述证实:其是中铁十九局土方二队队长。2014年12月9日下午,去泉塘工地经过建国路的时候,运土方的车队被拦了,其下车去看一下就被人砍了。当时对方有两部车,黑色没牌照的越野车,红色的别克轿车,拦车的人一个叫黑超子,一个叫俞某某,就是他们叫三个小青年拿刀将其砍伤,他俩说:“就砍那个姓高的”,但没动手。当时钱某某、何某甲、柯某某等人在场。同时证实案发前天,哥哥高某乙为土方工程的事请黑超子、俞某某吃饭,因俞某某要钱,大家不欢而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