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9日16时19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无为县泉塘镇建国路口有人砍人,后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名男子倒在建国路口,经初步了解系俞某某、丁某等人携带砍刀将中铁十九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高甲砍伤。 (3)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俞某某在无为县无城镇龙门宾馆8212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04年1月9日,被告人俞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5)医药费票据、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高甲受伤后住院20日,用去医药费73657.27元,医嘱注意休息3个月,加强创口护理,定期换药,逐步加强患肢功能锻炼。 2.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实:高某乙和高甲兄弟承包中铁十九局在无为县泉塘镇祈雨路段的建筑工程。2014年12月9日中午,其和高甲、高某乙、钱某某、何某乙、柯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时,有人打电话给高甲说毛毛他们又在拦工地拉土方的车子,其就说去看看。下午3点多钟后开车来到泉塘建国路口,一辆黑色无牌照的广本车停在路上,高甲说那车就是毛毛的,他们想搞土方,听说毛毛是其同学俞勇的叔爷,就上了车跟毛毛说搞土方的事与姓高的好好协商,别拦工地的车子。后下车接电话看到朋友高甲没命的跑,后面三个小青年拿刀追高甲,黑超子也在后面追,嘴里还喊“带我把他做掉!”,几个小青年是黑超子开一辆红色别克车带来的,砍过后他们就跑了,后看到高甲躺在地上,身上被砍了不下十刀。毛毛叫俞某某,黑超子叫丁某,他们砍高甲是为搞土方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