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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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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19.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20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其驾驶面包车从凭祥市区往时代天城小区走,在南大路老牌饺子店对面时,看到有几名男子正在过马路,其怕撞到他们,就停车在离那几名男子不远的行

19.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20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其驾驶面包车从凭祥市区往时代天城小区走,在南大路老牌饺子店对面时,看到有几名男子正在过马路,其怕撞到他们,就停车在离那几名男子不远的行车道上,让他们先过马路。其停车后,就有三名男子向其走过来,其中一名男子到副驾驶一侧,两名男子在驾驶室一侧。走到驾驶室这边的一名男子就对其说“你是不是很牛”。其没有理会,就坐在车上。那名男子就用拳头对着其左脸打了两拳,又用手抓住其胸口的衣服想把其拉下车。其立即把车门锁好并把车窗关起来。那名男子就用脚踢驾驶室的车门,用手拍车窗。于是其打电话给其弟弟曾某乙说自己在南大路工会附近被打了。过了大约一分钟,曾某乙从市区方向赶来。见到曾某乙到了,其就从车上拿了车头锁下来,并看见曾某乙拿了一把刀下来,然后就看到打其脸的男子往西园小区方向的小巷子跑,其就拿着车头锁追上去。在其追打那名打其脸的男子时,有一名男子拿着垃圾铲追赶其。之后其与那名男子扭打在一起,拿垃圾铲的男子就用垃圾铲打其后背,期间其车头锁断了。于是其拿着断了的车头锁往工会方向跑。那名拿垃圾铲的男子一直追到公路中间位置,就对着其喊“35869那辆车是不是你的”。其说是。然后那名男子就用垃圾铲砸其车的后挡风玻璃,把其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烂后又追着用垃圾铲打其。其用左手把垃圾铲挡开,用断了的车头锁打了那名男子的头部。然后警察就到了,那名拿垃圾铲的男子就跑了。这时其看到曾某乙靠坐在公路旁的一棵树下,头部、衣服、裤子都是血。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以上认定事实的存在,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曾某甲在庭审上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斗殴过程中持器械伤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曾某甲具有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持器械伤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曾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方引发本案冲突、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此方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曾某甲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判处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君和

代理审判员  周恒章

人民陪审员  郭 卫

二〇一五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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