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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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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6.证人曾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凌晨,其接到其哥曾某甲的电话说他在中区市场被几个人拦下来打,于是就驾驶面包车往中区市场方向走。到后其过去后没说几句话,那几个人就围着曾某甲推打起来,其就拿水果刀

6.证人曾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凌晨,其接到其哥曾某甲的电话说他在中区市场被几个人拦下来打,于是就驾驶面包车往中区市场方向走。到后其过去后没说几句话,那几个人就围着曾某甲推打起来,其就拿水果刀过去帮忙。那几个人见其过去就冲过来想打其,其就往后跑。跑的时候,他们用塑料凳子扔过来,其就摔倒在地,他们就冲上来围着其打。其就用手抱着头部,不知道是谁把其打伤。在围打其的时候,他们想抢其手中的刀,但是其一直没有松手。后来派出所民警就过来,然后其就被送到医院。对方说的是本地土话,其中有一个是穿蓝色的外套。当晚其穿的是一件米黄色外衣,拿的是一把长约30厘米的平头西瓜刀。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某甲于1984年1月15日出生,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曾某甲手中查获白色触屏手机一部,从证人曾某乙手中查获白色苹果牌5S手机一部、平头单刃刀一把,从证人李某手中查获三星牌S5型号手机及三星牌黑色直板手机各一部,从证人莫某手中查获灰白色折叠小刀一把、三星牌黑色触屏手机及三星牌黑色直板手机各一部,并依法扣押上述物品及五菱荣光牌面包车二辆(曾某甲持有的车牌号为桂F×××××的面包车、曾某乙持有的车牌号为桂F×××××的面包车)。

9.情况说明,证实因证人莫某、李某提供的信息不详,凭祥边防派出所未能找到该二人所说的己方除其二人与韦某以外的另外四人。

10.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民警班伟伟与同事执行公务完毕后驾车返回凭祥市公安局,途经凭祥市西园小区出口附近,发现左侧路边有五六名男子正围着一名倒地男子进行踢打,其中一名男子意欲使用石块类型的物品往倒地男子的头部砸。其便与同事下车冲向正在施暴的男子表明其警察身份,将那名准备砸东西的男子推开,准备将另一名还在踢打的男子实施控制。在其准备将该男子控制时,一名着迷彩服的嫌疑人从其身后撞来。其感觉左大腿被撞后有些刺痛,待控制好嫌疑人后,发现左侧大腿被刀捅伤。身着迷彩服的嫌疑人拿刀与其同事对峙,最后被制服。事后,发现倒地男子手持一把长约60厘米的平头不锈钢西瓜刀,另有一名男子受伤倒地在现场旁四五米的一家民房门口,喊称腿被打断。

11.谅解协议书,证实被害人韦某对曾某甲故意伤害其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本院对曾某甲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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