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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091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陈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
(2013)黄浦刑初字第1091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陈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2013年7月18日12时30分许,民警至本市某号某摊位,将正在出售疑似象牙制品的被告人张某、陈某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象牙制品的手链、项链、牙雕共计53件。经鉴定,上述53件送鉴物为现生象象牙制品,重量3.162千克。到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陈某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仇某、潘某、金某的书面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缴获的象牙制品照片、工作记录等;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两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明知是象牙制品而非法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对两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陈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象牙制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曹 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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