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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06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506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9月,宁波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某某处罚实施办法》、《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甲管理条例》等规定,授权宁波市三江甲管某某对三江甲和甬新河履行水某某执法职责。2010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魏××为在经营的宁波市圣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停车场向奉化江乙偷排建筑泥浆牟取非法利益,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宁波市三江甲管某某水某监察大队甬江奉化江中队长舒某(另案处理)商定后,由舒某为偷排建筑泥浆行为提供关照不予以依法查处,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十余次将获知的检查信息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事先向魏××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在舒某的关照下,2010年至2013年,魏××向奉化江偷排建筑泥浆折合净土共计80000立方米以上,清淤费用至少需要人民币150万元。因向三江甲大量偷排建筑泥浆,导致河道河床淤积、行洪不畅、影响通航,为此本市投入大量资金对三江甲进行应急性和恢复性清淤,其中2010年至2011年间进行的三江甲恢复性清淤工程投资高达人民币1.64亿元,该工程结束后,由于向三江甲大量偷排建筑泥浆的行为仍在继续,导致目前三江甲淤泥的回淤率大大提高,在2014年汛前将回淤至工程前的状态。魏××向奉化江大量偷排建筑泥浆的行为,先后被宁波电视台、浙江电视台等媒体曝光,后经多家网站转载,引起广泛反响。2013年3月,中央电视台记者经暗访,向宁波市三江甲管某某举报在宁波市圣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停车场有向奉化江偷排建筑泥浆行为,舒某获知后向魏××通风报信,致使赶至现场的检查组未能查获偷排行为,后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新闻直播间》、《新闻30分》等栏目相继曝光这一现象,并直言这是“执法者与偷排者彼此配合的游戏”、“执法者与偷排黑码头老板利益的勾结”。上述电视台的栏目播出后,在全国范围内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水某某执法委托书、新闻、通话清单等,证人陈甲、林某、陈乙的证言,被告人魏××及同案犯舒某的供述,视听资料新闻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勾结,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涂 璟




人民陪审员  丁理荣




人民陪审员  秦爱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颜芸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