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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1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X运,男,1965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州造船厂工人,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大阿镇东风村下中坝。因涉嫌犯故意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1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X运,男,1965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州造船厂工人,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大阿镇东风村下中坝。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辩护人郭X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X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海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X运及其辩护人郭X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康X运因前日与被害人何某平打架被弄伤手指(经鉴定,被告人康X运的损伤为轻微伤)伺机报复,当其在位于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广船厂区内)看到被害人何某平时,遂持小刀将被害人面部、颈部及耳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平系被锐器作用致面部、左颈部和左耳背软组织创,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康X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康X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康X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3、被告人案发后真诚悔罪,且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直接损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X运因2013年4月25日晚与被害人何某平因生活琐事打架被弄伤手指(经鉴定,被告人康X运的损伤为轻微伤)伺机报复。2013年4月25日上午,当被告人康X运在位于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广船厂区内)看到被害人何某平时,遂持小刀将被害人面部、颈部及耳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平系被锐器作用致面部、左颈部和左耳背软组织创,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康X运的家属于2013年11月8日赔偿被害人何海平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9000元,被害人与被告人康X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向本院撤回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被害人何海平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康X运照片的笔录,证人王某辉、王某根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康X运照片的笔录,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穗司鉴字20130201101058号鉴定意见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穗荔公(司)鉴(伤)字[2013]145号、144(补)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东沙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康X运的身份材料,被害人提交的收条、民事和解协议书、撤诉书等证据,被告人康X运亦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在案。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经查属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X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X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X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X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X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梁炳辉

人民陪审员 邓志能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蒋洁玲

刘雪萌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