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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55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幸,男 ,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梁村镇花石村委会峰剑X组X号。2011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55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幸,男 ,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梁村镇花石村委会峰剑X组X号。2011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X幸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X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4月12日,被告人龙X幸到本市天河区员村三横路西巷1号403房,入户盗窃得被害人彭某芬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钻石戒指、铂金戒指、黄金戒指、铂金玉吊坠、玉扣、铂金耳环、黄金耳环等物品。二、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龙X幸到本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裕海路64号302房,入户盗窃得被害人刘某亮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佳能牌PowerShow G12型数码相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0元)。三、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龙X幸到本市荔湾区梯云路永盛里2号2楼,入户盗窃得被害人郭某全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及白金戒指等物品。四、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龙X幸到本市荔湾区厚福北尾31号,入户盗窃得该址301房被害人李某玲的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等物品,入户盗窃得该址302房被害人高某玲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龙X幸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身上缴获套筒、钥匙、匙头等作案工具一批。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龙X幸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X幸在缓刑期间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龙X幸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X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四宗盗窃事实没有意见,辩称其没有实施第三宗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4月12日,被告人龙X幸到本市天河区员村三横路西巷1号403房,入户盗窃得被害人彭金芬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钻石戒指、铂金戒指、黄金戒指、铂金玉吊坠、玉扣、铂金耳环、黄金耳环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X幸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报警、立案材料,被害人彭金芬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天公(司)鉴(痕)字[2013]102号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二、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龙X幸到本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裕海路64号302房,入户盗窃得被害人刘振亮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佳能牌PowerShow G12型数码相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X幸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报警、立案材料,被害人刘振亮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鉴[2013]59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荔公(司)鉴(痕)字[2013]55号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三、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龙X幸到本市荔湾区梯云路永盛里2号2楼,入户盗窃得被害人郭景全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及白金戒指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报警、立案材料,被害人郭景全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荔公(司)鉴(痕)字[2013]56号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四、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龙X幸到本市荔湾区厚福北尾31号,入户盗窃得该址301房被害人李妙玲的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等物品,入户盗窃得该址302房被害人高美玲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X幸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报警、立案材料,被害人李妙玲、高美玲的陈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荔公(司)鉴(痕)字[2013]57号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龙X幸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套筒、钥匙、匙头等作案工具一批。另查明,被告人龙X幸前罪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羁押期限为2010年9月21日至2011年3月7日,未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三日。

上述事实,有证人侯某标、付某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缴获的套筒、钥匙、匙头等作案工具(原物照片),扣押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南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1)南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龙X幸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X幸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X幸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X幸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龙X幸辩称其没有实施第三宗盗窃的辩解,根据现有证据,有被害人郭景全的陈述及报警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材料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该宗犯罪的事实,故被告人龙X幸的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1)南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对龙X幸犯抢劫罪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龙X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加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套筒、钥匙、匙头等作案工具一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秋平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书 记 员 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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