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徐刑初字第97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9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徐汇区x村x号x室。2013年8月2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上海市徐
(2013)徐刑初字第9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徐汇区x村x号x室。2013年8月2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李某向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xxxxx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后从未有过还款记录,期间银行多次催收。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拖欠该行本金共计人民币22,572.05元。2013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于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后其母代被告人李某归还拖欠的全部本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xxx的证言,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个人业务凭证及还款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人民币2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李某在一年内申领、使用信用卡。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退赔的赃款予以发还被害单位。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锡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焱萍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