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55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55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55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于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从黄湖监狱解回宁波市看守所,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高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马××、高甲经商量至宁波市××福明街道桑家村旁的路边,由被告人马××故意将一叠“钱”丢在被害人刘某某面前,此时被告人高甲上前捡起,并称与被害人一起分钱,被害人表示同意。随即被告人马××返回,称要找回丢的“钱”,并以二人是否将钱某在银行卡里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马××要求被害人刘某某将身上所有的财物交给被告人高甲,由后者将财物藏在附近以证清白,被告人高乙在藏的过程中趁机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一部(无法鉴定)、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031037****212)拿走,后二被告人至宁波市某路交叉口处的宁波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卡内的人民币5700元。
    另查明,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高甲在其××贵州省××堰塘乡××村的家中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监控录像截图、银行卡对账单、前科材料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高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犯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日13止。)
    二、被告人高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
    三、犯罪所得人民币五千七百元及手机一部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以上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董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