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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甬鄞刑初字第160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甬鄞刑初字第160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3]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郭××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被告人冯××、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冯××、郭××经事先商量,至宁波市××州区钟××庙街道长丰沙县小吃店门口,由被告人冯××用干扰器对被害人卢某某停在该店门口的1辆白色川羚牌电动自行车某某干扰,再由被告人郭××将该辆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二被告人骑着该辆电动自行车逃离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南路时,被民警抓获,该辆电动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同时民警从被告人冯××处查获作案工具干扰器1套及螺丝刀1套。该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97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电动车购买发票,作案工具,赃物照片,抓获经过,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0)甬鄞刑初字第601号、(2011)甬鄞刑初字第346号、(2012)甬鄞刑初字第1277号、(2010)甬鄞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2)甬东刑初字第739号、(2012)甬东刑初字第57号、(2011)甬东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郭××成年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干扰器1套及螺丝刀1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朱卯慧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