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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6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1958年8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某路某号楼某室。因本案于2013年8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
(2013)松刑初字第16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1958年8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某路某号楼某室。因本案于2013年8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海峰,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区石湖荡镇某路某弄某号其经营的成人保健用品店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4片“伟哥黄金片”销售给江某。随后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黄某,并查获“伟哥黄金片”等药品共计229粒(片)。其中共计126粒(片)“伟哥黄金片”等药品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戴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清点记录,照片,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出具的复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药及人民币五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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