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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91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91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9日,同案犯狄某某和朱某某(均已判决)在互联网QQ上创建了一个“牡丹地主娱乐群”(群号是293596)。该赌博群以三人“斗地主”的形式(包括托、炸、技术三种玩法)组织会员进行赌博,按输赢额的2%抽头,日均获利人民币500元。2012年3月初至4月底,被告人袁××入股该赌博群并在该赌博群负责记账等工作共计30天。期间,该赌博群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赌资统计表、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破案经过,证人马某某、叶某某、杨某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袁××及同案犯狄某某、朱某某、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玉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孙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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