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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10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x市,汉族,中专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街x号x室,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2009年8月6日、2010年8月14日先后因饮酒后驾驶
(2013)徐刑初字第10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x市,汉族,中专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街x号x室,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2009年8月6日、2010年8月14日先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2013年3月2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6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其驾驶证已被暂扣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牌号为苏xxx的雪佛兰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徐汇区x路x路路口时,遇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七中队民警正在该处设卡检查。当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张某加快车速冲卡逃避,直至被民警在x路西侧截停。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张某有酒驾嫌疑,即对其进行了吹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72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大华医院抽取血样送鉴定。次日,司法鉴定检验结论显示,被告人张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达2.45mg/ml。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吹气式酒精测试明细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工作情况、交通违法记录查询明细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张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此次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乙醇浓度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3倍,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锡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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