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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4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642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 ×× 。因本案,于 2013 年 3 月 7 日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62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 ×× 犯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642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 ×× 。因本案,于 2013 年 3 月 7 日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62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 ×× 犯买卖国家机关印某罪,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 ××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 年 9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倪 ×× 从伪造证件的人处购买了一张盖有 “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白云派出所 ” 印某的准予迁入证明,后利用该伪造证明结合其他材料到丽水市 ×× 都区 ×× 街道办事处骗得编号为 3110060639 的生育证,并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生育一男孩。

案发后,被告人倪 ××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倪 ××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某罪,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倪 ×× 的供述; 3 、证人管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 、印文某某书; 5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准予迁入证明、公章使用说明、核查证明、关于管某某、倪 ×× 夫妇生育情况的调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 ×× 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某,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 ×× 犯买卖国家机关印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审判员  黄奇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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