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购买了同村村民的宅院,并进行改造。汤某、薛某夫妻二人却称该宅院的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阻拦李某施工。李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900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汤某、薛某赔偿李某1500元。 原告李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经村委会同意,购买本村村民杨某瓦房五间,并对旧房进行改建施工。在改建房屋施工过程中,二被告称该宅基地属其所有,阻止原告施工,致原告赔偿施工方挖掘机工时费8900元。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李某和赵某赔偿原告损失8900元。 被告汤某、薛某辩称:涉诉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薛某名下。该宅基地使用证是前一个买房人杨某的妻子姜某从村会计处借出交给了李某。被告认为,宅基地并没有转移,原告不可以在薛某的宅基地建房,故此阻拦盖房。而且仅阻拦过一次施工,没有给原告造成那么大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通过买卖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享有涉诉宅基地的使用权。作为涉诉宅基地使用权人,李某有权依法利用该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汤某、薛某以不正当理由阻拦施工,其行为侵害了李某合法权益。现李某要求汤某、薛某赔偿因阻拦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就李某要求汤某、薛某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参照其提供的证据及实际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考虑。最终判决被告汤某和薛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