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9日,振兴公司向郑州一中龙湖校区工地出具保证书,并加盖振兴公司的公章,保证书内容为:“我公司在对本项目前期的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管理的较为混乱,项目进度较慢,人员没有完全到位。为保证下一步更好的完成本项目的后续工作,给业主交一份满意的答卷。我公司特安排以下人员负责本项目的下一步工作:项目全面负责人:靳军营技术全面负责人:李子林安全全面负责人:赵建峰施工队长:侯长永我公司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以上人员全部到位,坚守工作岗位;保证加强管理,提高进度,让业主满意。” 丰邦公司另提供以下证据:一、2012年2月22日靳军营与侯传勇签订的《劳务大清包合同》,该合同加盖“振兴公司项目部印章”及“郑州帛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拟证明靳军营代表振兴公司将“郑州一中龙湖分校”建设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实际施工人侯传勇。丰邦公司提供2012年4月8日,靳军营代表振兴公司与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加盖“振兴公司项目部”印章,拟证明靳军营代表丰邦公司将“郑州一中龙湖分校二期二标地下室防水”工程分包给北京跨世纪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丰邦公司提供2012年4月5日,靳军营代表振兴公司与焦作市鼎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组合式塔吊基础租赁合同》,该合同加盖“振兴公司项目部”印章,拟证明靳军营代表振兴公司因“二期二标4#宿舍楼”工程项目租赁塔吊基础一台。丰邦公司另提供2012年2月20日、3月24日、3月29日出具的四份关于4#楼铲车施工计时《收据》,以上证据拟证明靳军营作为郑州一中龙湖分校二期二标4#宿舍楼施工单位负责人与他人签署具体施工合同。三、2013年3月16日,靳军营出具《证明》一份,主要证明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份,靳军营任振兴公司所承建的郑州一中龙湖分校二期二标4#宿舍楼工程项目负责人,李子林任技术负责人、赵建峰任收料员,在其任职期间,丰邦公司所送的钢材全部用于郑州一中龙湖分校二期二标4#宿舍楼工地。2013年5月10日,李子林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2年2月-10月期间李子林任振兴公司郑州一中龙湖分校技术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丰邦公司给其送钢筋全部用于工地。2014年1月4日,赵建峰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赵建峰在2012年4月2日到振兴公司郑州一中龙湖分校4#宿舍楼工地工作,担任安全负责人,直到2012年11月底,其在振兴公司郑州一中龙湖分校4#宿舍楼工地工作期间,振兴公司该4#宿舍楼所用钢筋都是由丰邦公司供应,并且丰邦公司送钢材到工地时,由于振兴公司项目负责人靳军营当时不在工地,还有几车是由赵建峰签收的,丰邦公司送到振兴公司一中龙湖工地的钢材都用在振兴公司工地的4#宿舍楼上。四、振兴公司另申请豫AD8311号车辆司机丁栋梁、豫K37001号车辆司机张杰出庭作证,证明由丁栋梁、张杰运输钢材至龙湖一中4#宿舍楼工地。 振兴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一、振兴公司与李明江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主要约定振兴公司将郑州市第一中学新校区二期二标段建设工程转包给李明江,约定工程造价为9127973.23元,同时约定了工程款拨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二、李明江于2012年9月20日出具的《收条》,内容显示收到振兴公司郑州一中龙湖校区二期4#宿舍楼人工劳务费55万元整,并注明此款转入侯传永个人账户。李明江2012年9月27日出具的《收条》,内容显示收到振兴公司郑州一中龙湖校区二期四号宿舍楼工程款75万元,此款同意转入侯传永账户作为劳务费。2013年2月7日,振兴公司通过吴仕国账户转入马书勤账户60万元。2012年12月17日,振兴公司通过吴仕国账户转入马书勤账户11万元。2012年9月25日,振兴公司通过吴仕国账户转入司现杰账户50万元。以上证据拟证明龙湖一中4号楼是李明江、马书勤、司现杰承包,与史迎周、靳军营无关,共计支付工程款251万元。三、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常晋华、史迎周签订的《项目工程施工内容承包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其所承包的郑州市第一中学龙湖校区二期工程第一标段由常晋华施工,由常晋华按本工程总造价的1%上交甲方振兴公司承包费,史迎周作为该协议的担保人,对常晋华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靳军营于2012年9月21日出具的《承诺付款书》,主要内容为,靳军营为郑州一中龙湖校区3#宿舍楼项目负责人,保证在2012年9月25日下午四点向顺达公司支付所用商砼款60万元,若到时未付此款,其愿意承担违约金责任。五、李明江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李明江是郑州一中龙湖分校4#楼工地的施工承包人,是振兴公司发包其施工,承包方式为大包,其将劳务部分分包给侯传永,赵建峰并未在4#楼工地干过活,2012年8月29日,为应付工程建设方,李明江草拟一份2010年8月29日的保证书,要求振兴公司盖章,因认识相邻工地3#楼施工的靳军营,靳军营称和建设方领导关系好,换成靳军营为项目经理,李子林为技术员,赵建峰为安全员,出个证明递交给建设方保证好应付,实际上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都是虚职,不参加工地任何工作。六、李子林撤诉申请书一份,内容为李子林诉振兴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所欠工资是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在南阳史迎周、靳军营承包的工地干活时欠下的,2012年10月12日靳军营打条时落款写成振兴公司靳军营,其认为此工资应由史迎周、靳军营支付,故此申请撤诉,将另案起诉史迎周、靳军营。七、司现杰、马书勤与侯传永在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建筑大清包合同》,主要内容为司现杰、马书勤将郑州一中龙湖分校4#宿舍楼劳务工程部分转包给侯传永,合同约定了承包价款、合同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内容。2012年10月12日,振兴公司通过吴仕国账户转入侯传永账号70万元工程款的汇款凭证。八、2013年2月6日,振兴公司在《大河报》A02和A23版中缝刊登的《声明》,主要内容为“凡我公司各项目部未经我公司授权私刻印章,均属无效。另,我公司各项目部印章仅作为申报资料使用。”九、司现杰、马书勤与河南长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25日签订的塔机《租赁合同》及2012年3月20日出具的关于塔机《开工交接计费单》、与张刘成在2012年3月20日签订的《防水承包施工协议》各一份,证明振兴公司未租赁其他公司的塔机,亦未将防水工程承包与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