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豆金玲、尚聚朝、荣红光、董一川、张贵民、尚素琴、崔世敏、卫伟、马志强、张建霞、赵静、耿师方、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胜利、张鸿民支付已履行的隐性债务24.0834万元,并赔偿周胜利、张鸿民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周胜利、张鸿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21415元,由周胜利、张鸿民承担11410元,豆金玲、尚聚朝、荣红光、董一川、张贵民、尚素琴、崔世敏、卫伟、马志强、张建霞、赵静、耿师方、张红承担100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世魁 审判员 梁晓辉 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