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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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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金玲与周胜利、张鸿民及尚聚朝、荣红光、董一川、张贵民、尚素琴、崔世敏、卫伟、马志强、张建霞、赵静、耿师方、张红股权转让(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三、豆金玲、尚聚朝、荣红光、董一川、张贵民、尚素琴、崔世敏、卫伟、马志强、张建霞、赵静、耿师方、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胜利、张鸿民支付已履行的隐性债务24.0834万元,并赔偿周胜利、张鸿民上述款

三、豆金玲、尚聚朝、荣红光、董一川、张贵民、尚素琴、崔世敏、卫伟、马志强、张建霞、赵静、耿师方、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胜利、张鸿民支付已履行的隐性债务24.0834万元,并赔偿周胜利、张鸿民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周胜利、张鸿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21415元,由周胜利、张鸿民承担11410元,豆金玲、尚聚朝、荣红光、董一川、张贵民、尚素琴、崔世敏、卫伟、马志强、张建霞、赵静、耿师方、张红承担100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世魁

审判员  梁晓辉

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