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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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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另查明,亚太公司承包施工的工程在交工后出现房屋质量问题,该工程监理单位郑州市长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部分维修项目向亚太公司发出了扣款通知单,亚太公司仅签认了其中一份,其他扣款单上施工单位一栏均显示

另查明,亚太公司承包施工的工程在交工后出现房屋质量问题,该工程监理单位郑州市长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部分维修项目向亚太公司发出了扣款通知单,亚太公司仅签认了其中一份,其他扣款单上施工单位一栏均显示拒签或未签;鑫苑公司及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也就部分维修项目向亚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鑫苑·逸品香山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时显示的地址邮寄了维修通知。亚太公司称未收到维修通知,也未派人进行维修,鑫苑公司将需维修工程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或直接赔偿业主,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因除双方争议的工程款外,鑫苑公司已将鑫苑·逸品香山项目第三标段(12#、14#-19#)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亚太公司或代亚太公司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亚太公司在质量保修期内依照双方约定承担所承包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故对质保期内实际发生且有证据支持的逸品香山三标段工程的维修款项,亚太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针对鑫苑公司提交的第八组证据(1079083.06元),现对上述款项承担进行逐一确定:1、因外墙清洗毁坏苗木费用3650.62元,监理公司于2010年2月5日下发扣款通知,扣款单施工单位一栏显示亚太公司拒签,该费用无付款凭证,也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电梯井道隔音墙维修费用26600元,监理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下发扣款通知,扣款单施工单位一栏显示亚太公司发函拒收,该费用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3、15#、17#、19#号楼楼梯走道护栏台阶无人施工费用1500元,亚太公司在扣款通知单施工单位一栏予以盖章签字认可,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4、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墙面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17-1-5东户业主提出索赔23000元,监理公司于2010年3月4日下发扣款通知,扣款单施工单位一栏显示亚太公司拒签。该笔费用有索赔函、与业主签订赔偿协议、业主收条、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5、2010年2月至4月份,亚太公司施工的室内质量问题无人维修,费用23766元。由监理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下发扣款通知,扣款单施工单位一栏显示亚太公司拒签,该费用没有相关支付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6、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钥匙缺失及缺门把手现象,费用1840元。由监理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下发扣款通知,扣款单施工单位一栏显示亚太公司拒签,该费用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7、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墙面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19-2-2东户业主史彩霞提出索赔10000元,监理公司于2010年2月2日下发扣款通知,扣款单施工单位一栏显示亚太公司拒签。该笔费用有与业主签订赔偿协议、业主收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8、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期间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17-1-5西户业主提出索赔15000元(主卧顶部粉刷层问题)、17-2-7东户业主提出索赔1000元(东北卧室空调外机位置与空调预留孔、预留插座不统一)、17-2-6东户业主提出索赔800元(主卧东墙南段、主卧西墙南段起沙问题)、17-2-3西户业主提出索赔10000元(主卧、次卧部分墙面裂缝)、18号楼18#商铺业主提出索赔400元(商铺西北角雨水管向室内漏水)、12-2-1东户业主提出索赔8000元(下雨时地下室漏水被泡墙面发霉、墙纸发霉、木门变形)、12-2-1东户业主提出索赔12400元(地下室渗水造成影型墙变形发霉、地下室两套门变形、地下室墙面发霉、地下室石膏板隔墙发霉、地下室石材损坏、地下室地砖损坏)、17-2-4西户业主提出索赔20000元(室内南北两卧室墙面砂浆抹灰层出现裂缝、空鼓、空列现象),监理公司向亚太公司下发扣款通知,扣款单施工单位一栏显示亚太公司未签。该笔费用有索赔函、与业主签订赔偿协议、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共计67600元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9、2010年5、6月份,亚太公司施工的12#、14#、15#、16#、17#、18#楼工程室内质量维修及公共部分无人整改,费用72502元。由监理公司于2010年10月7日下发扣款通知,扣款单施工单位一栏显示亚太公司未签,该费用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0、2010年7、8月份,亚太公司施工的12#、14#、15#、16#、17#、18#楼工程室内质量维修及电梯坑、地下室渗水无人整改,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郑州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华瑞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进行维修产生费用90990元。由监理公司向亚太公司下发扣款通知,扣款单施工单位一栏显示亚太公司未签,该笔费用有维修通知、维修费用清单、向第三方付款凭证及邮件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1、2010年9、10月份,亚太公司施工的12#、14#、15#、16#、17#、18#楼工程质量维修无人整改,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进行维修产生费用99940元。由监理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向亚太公司下发扣款通知,扣款单施工单位一栏显示亚太公司未签,该笔费用有维修通知、维修费用清单、向第三方付款凭证及邮件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2、2010年6月至9月期间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17-2-8东户业主提出索赔3800元(主卧东墙南段、南墙皲裂、起皮;次卧北墙起皮、发霉;客厅南墙空)、19-2-8西南户业主提出索赔12000元(室内墙面多处裂缝)、17-1-3东南户业主提出索赔15000元(室内墙面多处裂缝,室内电话线不通)、16-1单元地下室2号储藏室业主提出索赔1000元(室内进水导致存放物品被泡)、18-1-2西南户业主提出索赔3500元(客厅西墙渗水导致西墙起皮、书房西墙起皮、室内门套被泡变形、变色)、14-2-1东户业主提出索赔3700元(地下室排水管道与墙面接口封闭不严,造成地下室进水致使室内装修被破坏、墙面起皮发霉),监理公司向亚太公司下发扣款通知,扣款单施工单位一栏显示亚太公司未签。该笔费用有索赔函、与业主签订赔偿协议、转款凭证、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共计39000元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3、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19-2-2东户、19-1-5西户、19-1-3东户、17-1-7西户、17-1-6西户、16-1-1东户业主共计提出索赔21766元,该费用无业主确认或向业主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4、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在2011年3月发现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河南省凯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维修产生费用12051元,该费用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5、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在2011年4月发现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河南省凯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维修产生费用9153元,该费用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6、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元月发现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河南金瓦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维修产生费用85352元,该笔费用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7、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在2011年7月发现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河南潢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维修产生费用20800元,该笔费用因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8、2011年5月份,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现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河南省凯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费用26316元。该笔费用有维修通知、结算通知书、维修费用清单、向第三方付款凭证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9、2011年7月份,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现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河南省凯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费用27909元。该笔费用有维修通知、结算通知单、维修费用清单、向第三方付款凭证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20、2011年8-10月份,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现渗水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河南潢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费用21242元。该笔费用有维修通知、维修费用清单、向第三方付款凭证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21、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现防水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费用31000元,该笔费用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2、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现防水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费用103617元,该笔费用因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3、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现防水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费用32356.2元,该笔费用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4、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现防水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费用12053元,该笔费用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5、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现防水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费用69366元,该笔费用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6、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出现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河南华瑞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维修。19-1-8电梯北墙因外墙裂缝渗水在2011年11月9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351.41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8-2-6东户业主家中客厅北墙因外墙裂缝渗水在2011年11月7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332.28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8-2-8西户楼顶公共部位烟道位置渗水在2011年11月4日报修,且已经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240.61元,该笔费用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9-2-8西户业主家中主卧、窗户因外墙裂缝渗水在2011年11月7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498.81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27、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现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物业公司维修产生费用1855.42元,该笔费用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8、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宋俊骁、连子显、王斌三名业主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经原审法院确认作出(2012)惠调确字第2-4号确认决定书,该三户业主维修费用共计16000元。该笔费用有原审法院确认决定书3份、人民调解协议3份,支付凭证、收据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29、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现防水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费用18958.6元。该笔费用有拒绝维修证明、维修费用清单、向第三方付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30、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出现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河南华瑞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维修,15-1-1西户业主家中客厅、书房因外墙裂缝渗水在2011年11月25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1248.49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7-2-3西户业主因外墙渗水造成餐厅东北角、餐厅门框底部发霉,主卧空调位周围渗水、主次卧窗周围渗水在2011年10月29日报修,且已经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维修费用1104.18元,该笔费用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8-2-8西户业主主卧、飘窗、顶棚渗水在2012年3月27日报修,且已经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维修费用649.5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9-1-6西户业主家中因外墙裂缝造成主卧空调处向室内渗水在2011年11月9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963.69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9-2-6东户业主家中因外墙裂缝造成室内墙面发霉在2011年11月1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585.44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7-2-3东户业主家中因外墙保温板裂缝造成主卧顶漏水、起皮在2011年10月27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1936.67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7-2-8东户业主家中因防水卷材未保护好造成楼顶、屋面多处向室内渗水在2012年4月1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19400.5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9-2-8西南户业主因外墙裂缝向室内漏水造成墙体发霉在2011年11月11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1052.6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31、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现防水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物业公司维修产生费用24122元,该笔费用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32、因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现防水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物业公司维修产生费用12225.6元,该笔费用无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33、亚太公司施工的工程发现防水质量问题,亚太公司未予维修,鑫苑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费用12100元。该笔费用有维修费用清单、向第三方付款凭证、扣款函、结算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34、19-1-7东户业主因外墙裂缝向室内漏水造成主卧、窗户处渗水在2011年12月9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1015.55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6-1-4西户业主家中因外墙裂缝向室内漏水在2012年8月2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1404.2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7-1-8东户业主家中因外墙裂缝向室内漏水造成客厅、书房、餐厅、厨房多处渗水在2012年3月4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1897.5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8-1-6东户业主家中因外墙裂缝向室内漏水造成客厅窗户处渗水在2012年3月20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728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5-1-7东户业主家中因外墙裂缝向室内漏水造成次卧外墙渗水、壁纸损坏在2012年2月21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2342.88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9-1-8西户业主家中因楼顶防水裂开造成楼顶漏水在2011年11月1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1370.92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9-1-5东户业主家中因外墙裂缝向室内漏水造成东南卧室渗水在2011年11月5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581.28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8-2-5东南户业主家中因外墙裂缝向室内漏水造成主卧空调外机处渗水在2011年11月7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330.54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5-2-8西南户因楼顶管根处未处理好向室内漏水造成卫生间管根漏水在2011年11月8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367.1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公司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9-2-8东户业主家中因外墙裂缝向室内漏水造成次卧、客厅渗水在2011年11月19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1476.88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15-1-7西户业主家中因外墙裂缝向室内漏水造成次卧西墙渗水在2011年11月16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598.53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支付鑫苑公司。35、17-2-8西南户业主家中阁楼顶部渗水在2012年3月6日报修,但该项维修并未实际发生,该项维修费用519.58元仅为预算,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6-2-1东户业主家中因外墙砖缝渗水造成客厅南边窗户渗水在2011年11月12日报修,该项维修并未实际发生,该项维修费用1153元仅为预算,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4-2-1西户业主家中因防水材料损坏造成地下室渗水在2011年11月17日报修,该笔费用共计1163.25元,有报修单、维修通知、第三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及邮寄通知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该费用应由亚太公司向鑫苑公司支付。18-10号商铺业主房屋顶部渗水、墙面发霉在2012年5月6日报修,但该项维修并未实际发生,该项维修费用712.4元仅为预算,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8-4号商铺业主房屋屋面下水管管根处漏水在2012年8月2日报修,但该项维修并未实际发生,该项维修费用1127元仅为预算,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8-7号商铺业主房屋屋面下水管管根处漏水在2012年8月2日报修,但该项维修并未实际发生,该项维修费用1127元仅为预算,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8-15号商铺业主房屋屋面下水管管根处漏水在2012年8月2日报修,但该项维修并未实际发生,该项维修费用1127元仅为预算,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6-1-2西户业主家中阳台顶部渗水在2012年12月17日报修,但该项维修并未实际发生,该项维修费用553.95元仅为预算,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7-1-1东南户业主家中主卧外墙渗水造成室内墙面发霉在2012年7月12日报修,但该项维修并未实际发生,该项维修费用1010.7元仅为预算,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9-1-6东户业主家中客厅外墙渗水造成室内发霉在2012年7月12日报修,但该项维修并未实际发生,该项维修费用842.25元仅为预算,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9-1-8东南户业主中阁楼屋面漏水在2012年8月2日报修,但该项维修并未实际发生,该项维修费用4778.5元仅为预算,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4-1-5西户业主家中因屋面防水未处理好,造成屋顶渗水、室内墙体被泡在2012年8月21日报修,但该项维修并未实际发生,该项维修费用2396元仅为预算,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5-1-6西户业主家中外墙裂缝向室内渗水造成主卧窗台下渗水、客厅顶渗水在2012年12月17日报修,但该项维修并未实际发生,该项维修费用648.8元仅为预算,亚太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鑫苑公司主张该费用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鑫苑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亚太公司应向鑫苑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共计498196.41元。鑫苑公司依据鑫苑公司、亚太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主张亚太公司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合同具有相对性,亚太公司辩称本案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为本案亚太公司参加诉讼,无正当理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亚太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保修责任是亚太公司在约定的质保期内应承担的责任,竣工验收并不能免除亚太公司的保修责任,故该辩解理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亚太公司辩称因亚太公司未收到维修通知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涉案的部分维修项目系通过监理公司向亚太公司发出,大部分显示亚太公司拒签。鑫苑公司及其委托物业公司向亚太公司签订合同时提供的地址即原登记注册地址发出维修通知,后因亚太公司变更注册地址而无法收悉,亚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变更注册地址的事项告知鑫苑公司,故未收到维修通知的责任应由亚太公司承担。亚太公司辩称鑫苑公司提交第八组证据显示的部分质量问题不属于防水或已超过质保期,亚太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成立,根据鑫苑公司证据显示,争议质量问题应属于防水,并未超过5年质保期,故亚太公司的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鑫苑公司要求亚太公司对涉案工程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即鑫苑公司第九组证据显示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因该组证据仅为鑫苑公司自书清单,也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质量问题,故原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一、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鑫苑公司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维修款498196.41元;二、驳回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鑫苑公司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6925元,亚太公司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承担6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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