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人民财险南阳市公司、李玉强与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刘金正、王科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人民财险南阳市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将主体认定错误。在原审判决书中,将上诉人名称误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事实上与上诉人没有关系,其判决结果与我公司也没有关系,应予纠正。二、原审

人民财险南阳市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将主体认定错误。在原审判决书中,将上诉人名称误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事实上与上诉人没有关系,其判决结果与我公司也没有关系,应予纠正。二、原审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违法违约,二审法院应予改判。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即是否支持精神抚慰金的前提是有侵权行为存在,且在侵权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当事人选择了按照侵权责任主张赔偿。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伤者进行赔偿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伤者没有侵权行为,原审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根据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三、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有被保险人盖章的投保单,在认证时只字不提,完全抛开上诉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任意夸大自由裁量权,否认缔约合同的效力,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损害上诉人的利益,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依约依据事实改判。原审审理时,上诉人提交了投保单原件,该投保单上明确显示: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在该声明下盖章,可以认定其认可该条款。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敖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依据上诉人的保险合同条款用黑体字对上述条款作出了提示,再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盖章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上诉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由于原审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导致判决结果违法,违背客观事实,请二审法院依法公平改判。四、原审判决对伤者的赔偿没有扣除相应的免赔额违法违约。因上诉人与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医疗费用的免赔额约定为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得超过每人责任限额的20%,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为400元或每次事故免赔率为10%,二者以高者为准。该条款依法有效,原审不予支持明显违法,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五、上诉人在原审提出对伤者伤残程度重新鉴定,原审不与准许,明显侵犯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伤者李玉强提供的伤残鉴定意见属于单方委托鉴定,其胫骨平台骨折不符合九级伤残标准,上诉人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原审法院予以驳回,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承担80000元赔偿责任(不服数额为20000元)。2、并承担上诉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