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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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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学军诉魏东魁张俊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被告石近平辩称,我和李爱民是合伙做这单生意,我们到沁阳买二手纸机,通过新乡的张修有,认识了沁阳的郝工,郝工介绍我认识了张俊峰,才知道田安民有纸机要卖,我到田安民那里了解情况后与田安民签了买卖协议,协

被告石近平辩称,我和李爱民是合伙做这单生意,我们到沁阳买二手纸机,通过新乡的张修有,认识了沁阳的郝工,郝工介绍我认识了张俊峰,才知道田安民有纸机要卖,我到田安民那里了解情况后与田安民签了买卖协议,协议是张修有写的,我、张俊峰、田安民签的字,张俊峰是中间人,我不认识魏东魁和原告,我没有付过任何人钱,钱是李爱民付给张俊峰的。我和田安民签订买卖协议后,我、张俊峰、张修有、郝工、李爱民五人在沁阳的一个酒店里,主要是我和张俊峰洽谈,包括纸机的拆卸等,由于我们在沁阳不认识人,就委托张俊峰拆装设备,加上中介费,双方洽谈拆卸费、装车费、中介费总共是16300元。拆卸期间的工伤费用和工人的吃饭住宿,我和李爱民都不管,均由张俊峰负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石近平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爱民辩称,李爱民不认识原告和魏东魁,原告没有向李爱民提供过任何劳务,也没有任何业务和经济往来,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要求李爱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石进平和李爱民来沁阳购买田安民的旧纸机,具体经过和石进平陈述一致。张俊峰在石进平、李爱民购纸机的过程中是中间媒介作用,包括旧纸机的拆卸和装车都是张俊峰负责的,石进平、李爱民在签署买卖协议后只是去大架村拉旧纸机,拉货车是李爱民、石进平在沁阳租用了两辆大货车,李爱民向张俊峰支付了中介费用16300元,含拆卸费、装车费用、中介服务费。与张俊峰整个洽谈过程都是石进平负责的。2013年2月24日开始拆卸旧纸机。2013年2月27日凌晨00.57分在武陟县农行支取16000元,我自己带的现金付了300元。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李爱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本院归纳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四被告之间分别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2、原告在受伤的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3、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原告吕学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3年3月18日原告代理人调查魏某甲(魏羊圈)的笔录一份,证明魏东魁让原告去拆卸旧纸机,连人带车每天400元,由魏东魁支付,以及原告受伤的经过,原告受伤后魏东魁、田水庆、张太平将原告积极送到医院。魏东魁让原告去干活,原告的工资照魏东魁脸得,原告受伤时所做的事并不是自己分内的事情,而是在帮忙割钢管的过程中受伤的,原告和魏东魁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李爱民、石进平将拆卸纸机、装车及张俊峰的介绍费总共是16300元包给张俊峰了,在拆卸过程中,张俊峰未尽到现场管理的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石进平、李爱民陈述时称是他们委托张俊峰去拆卸纸机的,石进平、李爱民作为所有权人在拆卸中没有让工人注意到安全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俊峰说6500元包给了魏东魁,魏东魁说原告的400元是向张俊峰要的,在此之前原告曾经和魏东魁去西密县拆卸纸机,叉车的费用也是魏东魁支付的,是张俊峰将拆卸纸机的业务转包给了魏东魁;2、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证、出院证各一份,证明2013年2月25日原告住院,4月1日出院,住院35天,及原告受伤的情况;3、医疗费单据5张47984.82元,院外购置白蛋白2200元,共计50184.82元,另外2张CT检查单880元;4、病历一份22页,证明原告的治疗情况。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被告魏东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魏某某的证言一份(见原审卷宗庭审笔录第7-10页),证明魏东魁等六合伙人拆卸纸机的劳务报酬应由被告张俊峰给付,双方已形成了雇佣关系,但劳务报酬至今还未付,且魏东魁等六人的劳务报酬不包括叉车和吊车费用,根据王曲乡夏庄旧纸机市场的常规和习惯,历来叉车和吊车费用都由货主或买方承担,本案中原告吕学军的叉车费用由被告张俊峰承担,故原告吕学军与被告张俊峰已形成雇佣关系;2、证人魏某甲证言一份(见原审卷宗庭审笔录第11-14页),证明王曲乡夏庄旧纸机市场从1982年至今,历来叉车、吊车的费用都是由货主和买方承担,叉车费用由老板承担这是规矩。本案中被告张俊峰是老板,故被告张俊峰与原告吕学军形成雇佣关系,被告魏东魁等六合伙人拆卸纸机的费用6500元中不包括叉车和吊车费用;3、证人王某某证言一份(见原审卷宗庭审笔录第15-16页),证明原告吕学军的叉车费用是由被告张俊峰承担,原告吕学军与被告张俊峰形成雇佣关系;4、申请证人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张俊峰与魏东魁协商纸机价格,并让魏东魁代问叉车和吊车费用;5、录音资料一份,证明魏东魁代张俊峰问原告的叉车,原告的叉车是为张俊峰干活的,每天400元费用张俊峰负担。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被告张俊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二手1092涂布机及锅炉买卖协议一份,该协议是2013年2月23日田安民、石俊平、张俊峰在宁郭镇大架村面粉厂签订,证明设备是田安民卖给石近平的,张俊峰是介绍人;2、2013年2月27日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一份;3、2013年2月28日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一份;4、2013年3月1日焦作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一份;证据2、3、4均证明张俊峰受买纸机人委托找的拆卸人员,吕学军连人带车是魏东魁租用的,吕学军为魏东魁提供劳务,与张俊峰无关;5、2014年2月16日郝某某亲自书写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张俊峰是旧纸机买卖的介绍人,吕学军是魏东魁租用,连人带车;6、2013年3月1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剑调查魏某甲的笔录一份,证明魏东魁让吕学军连人带车去干活,同时也证明魏某甲、吕学军及其他四人干活的工资是由魏东魁发的,直接证明吕学军是受雇于魏东魁,与张俊峰无关;7、证人郝某某出庭证言一份,证明对象同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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