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黄河建工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问题。一、二审关于四川明仕公司及黄河建工公司均存在未按约定履行的行为、互有违约的认定正确,对四川明仕公司要求黄河建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河建工公司关于付款计划中“材料款”即是购买本案争议的模板、小型机具、挂篮的款项且已经支付,90万元系重复支付应予返还的主张,与《终止协议》及《模板、小型机具购买及挂篮租赁协议》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也与李宏伟二审庭审的证言内容不一致,其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二审没有围绕上诉请求的事实进行审查,程序不当,判决认定676274元为黄河建工公司损失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一审在订立协议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认定《终止协议》有效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河南省淅川县法院(2012)淅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10元,由四川明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29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筱林 代理审判员 陈国防 代理审判员 翟晨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包宇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