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石作金等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石作金等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53640.39元;在商业三责险内赔偿石作金等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51818.65元,以上共计115459.04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石作金等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石作金等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53640.39元。以上共计63640.39元。 四、被告张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石作金等五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38086.67元。 五、被告杜明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石作金等五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71818.65元。 六、被告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五项的履行负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7242元,原告负担162元,被告张勇负担2470元,被告王战领、被告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121元,被告杜明正、被告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