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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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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作金等与张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质证后认为,第一组证据无异议,第二组证据中的家庭关系证明是复印件有异议,其他证据无异议,但其提供的户口本显示石某是农业家庭户口。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质证后认为,第一组证据无异议,第二组证据中的家庭关系证明是复印件有异议,其他证据无异议,但其提供的户口本显示石某是农业家庭户口。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我们认为,张勇在本次事故中,与贾某某和李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人寿保险公司仅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第四组证据对我公司的保险单没异议,对其他复印件不予质证。第五组证据都是复印件不予质证,请法院核实。第六组证据同第五组证据。第七组证据的尸检报告无异议。火化证明和销户证明是复印件,不予质证。第八组证据购房合同有异议,首先没有提供买房的身份证和房产证等证件,因此对房屋买卖的真实性有异议,保险公司不予采纳,幼儿园证明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幼儿园收费票据有异议,有些上面盖的不是公章,没有提供幼儿园的合法办园资质证明,也没有提供幼儿园合法收费的证明,因此不应采纳。对于居委会证明有异议,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此我们认为法院不应采纳;博爱县公安局派出所证明意见同上,不应该采纳。第九组证据有异议,原告提供的用人单位与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中不一致,存在矛盾,提供的工资表没有单位负责人和制表人签字,也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明显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劳动合同存在异议,认为法院不应该采纳。对于赔偿项目清单,丧葬费请法院依法核实,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标准来计算,误工费我们认为根据规定不应超过两人,不应该超过7天。鉴于石某是农业户口,应该按照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精神赔偿9万元,明显过高。关于事故责任比例,原告要求张勇承担百分之十五不合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勇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就是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原告不能因此要求张勇承担高于其他被告的责任,事故认定三车司机均承担次要责任,故张勇承担百分之十。争议焦点三、四有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王战领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

被告武陟县众诚运输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同其他被告质证意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认为该公司只是车辆的投保方,原告属于滥用诉权,其余争议焦点和我方无关,我方不予质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质证意见同其他各被告质证意见。责任比例划分意见同王战领代理人意见。

被告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杜明正共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事故认定书是基于行政法规作出的认定,其与民事责任的归责不一致,基于本案事实冀B30000车对HFF965与前车相撞的事故不存在过错,不是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余同前面代理人质证意见。石某车辆与冀B30000几乎是同时发生的事故,我们没法控制,没有时间摆放警示标志。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误工费应当包含在处理丧葬人员的丧葬费之中,其余同被告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质证意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险相关条款,证明其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被告李某某、王战领向本院提交了收据一份,证明已支付2万元。

原告质证后认为,对保单相关条款真实性无异议,对指向有异议,该条款不能约束其对原告方的赔偿。对于收条无异议。各被告对其两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当庭出示了依据被告唐山交运公司和杜明正的申请,本院依法在事故科调取的事故卷宗材料,被告唐山交运公司和杜明正质证后认为,事故现场照片,勘验图、笔录证明冀B30000与HFF965分别与前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几乎是同一时间,且HFF965是从下面直接撞到了前车上,依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杜明正对原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及其他各被告对事故卷宗材料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3、4、7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事故卷宗材料,原、被告各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认为均系复印件,经审查,该组证据具有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被告之异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该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四、五、六、七均认为系复印件,不予质证,虽原告提供的均为复印件,但系从事故卷宗复印而来,被告无相反证据,且驾驶证、行车证均为原告在事故科复印取得,对其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火化证及销户证明虽为复印件,但能够与事故认定书相印证,能够证明受害人石某已经死亡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八、九真实性均有异议,但原告所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居民委员会证明、派出所证明及劳动合同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受害人石某生前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故被告之异议不能成立,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供的计算清单,本院依法核算。被告唐山交运公司和杜明正对本院当庭出示的事故科材料认为现场照片,勘验图、笔录证明冀B30000与HFF965分别与前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几乎是同一时间,且HFF965是下面直接撞到了前车上,依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杜明正对原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因被告杜明正对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勤大队下达的第2014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未向焦作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故可以认定被告杜明正对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表示认可,且其也为提供新的证据,故对被告杜明正之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