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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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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作金等与张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2日5时10分许,被告张勇驾驶自己所有的豫G867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晋新高速公路由晋城向新乡方向行驶,行驶至62公里加420米处武陟县境内时,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2日5时10分许,被告张勇驾驶自己所有的豫G867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晋新高速公路由晋城向新乡方向行驶,行驶至62公里加420米处武陟县境内时,与司机李某某驾驶王战领所有的豫HB112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65G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贾某某驾驶杜明正所有的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又撞在张勇驾驶的豫G867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程某某驾驶的豫HFF965轻型厢式货车撞在李某某驾驶的豫HB112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65G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上,造成程某某及豫HFF965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石某当场死亡,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某某、温某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勤务大队依法做出第2014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程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张勇和李某某、贾某某共同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承担与李某某相撞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与贾某某相撞事故的次要责任。3、李某某和张勇、贾某某共同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承担与张勇相撞事故的次要责任。4、贾某某和张勇、李某某共同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承担与张勇相撞事故的主要责任。5、石某、张某某、温某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受害人石某出生于1986年12月7日,于2009年10月12日与原告陈焕焕登记结婚,于2010年3月26日生育一子石某某,于2013年1月9日生育一女儿石某甲。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年。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821.98元/年。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958元。被告张勇名下的豫G86715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13日零时起至2014年3月12日二十四时止)及一份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3月25日二十四时止),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为10万元。李某某驾驶的王战领实际所有,挂靠在被告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豫HB1120车,由被告武陟县众诚运输有限公司为其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及一份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金额为105万元。贾某某驾驶的杜明正实际所有的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被告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14年2月2日24时止)。

另查明,被告王战领已向原告垫付了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勇驾驶自己所有的豫G867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司机李某某驾驶王战领所有的豫HB112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65G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及被告贾某某驾驶杜明正所有的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程某某驾驶的豫HFF965轻型厢式货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程某某、石某当场死亡,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某某、温某某受伤及四车损坏,现受害人石某近亲属石作金等五原告要求被告张勇、王战领、杜明正、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贾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某、贾某某系雇员属职务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贾某某承担民事赔偿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武陟县众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该被告系豫HB1120的投保人,并非实际车主及登记所有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武陟县众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福九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据被告张勇陈述,其双方虽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张勇为豫G86715车的驾驶人及实际管理、收益人,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福九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勇实际所有的豫G86715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及一份商业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险不足赔付部分,由实际车主张勇负责赔偿。被告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豫HB1120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及一份商业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名下的冀G30000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石作金、毋小粉、陈焕焕、石某某、石某甲应得到赔偿项目为:死亡赔偿金447960.6元、丧葬费18979元、被抚养人石某某、石某甲生活费229740.69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88.5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酌定600元(原告的损失及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及数额计算详见附页)。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石作金等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石作金等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52648.27元;在商业三责险内赔偿石作金等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33731.98元,以上共计96380.2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