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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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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作金等与张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被告杜明正辩称,2014年3月2日5时10分许,在晋新高速公路由晋城向新乡方向62公里加420米处,先是由张勇驾驶豫G86715号车与李某某驾驶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相撞,两车相撞后,豫G86715号车停在了该高速公路最左侧

被告杜明正辩称,2014年3月2日5时10分许,在晋新高速公路由晋城向新乡方向62公里加420米处,先是由张勇驾驶豫G86715号车与李某某驾驶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相撞,两车相撞后,豫G86715号车停在了该高速公路最左侧的行车道上,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停在了靠右侧的行车道上,因为晋新高速公路只有两条行车道,前述两车相撞后将即将该高速公路由晋城向新乡方向的两条行车道全部堵塞。因为事故发生后豫G86715号车与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的驾驶员没有及时到事故发生地点的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且事发当天该路段系雾天,导致在其后很短的时间内又发生了两起后车与前车相撞的事故,分别是:1、最左侧行车道上行驶的归答辩人所有的冀B30000号车右侧车门处与豫G86715号车左侧车厢相撞;2、豫HFF965号车在靠右侧的行车道上下面径直撞到了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上。事故发生后,因车上有乘客受伤,冀B30000号车司机一边委托其他乘客帮助救助伤者,一边准备从应急通道中下车布置警示标志,但还没等驾驶员下车,短短的数秒钟后,由程某某驾驶的豫HFF965号车即在靠右侧的行车道上下面径直撞到了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上。因为豫HFF965号车与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的事故发生在该路段靠右侧的行车道上,所以当时豫HFF965号车完全有条件向右侧的应急车道躲避前方的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但从事故现场勘验结果来看,该车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即撞在了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上。基于上述事实可以确定:本案所涉连环交通事故中,在短暂的时间内连续发生了三起撞击事故,答辩人实际所有的冀B30000号车与石某乘坐的豫HFF965号车没有任何接触,另外,事故发生后很短时间内豫HFF965号车即另行撞在了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上,在时间上根本不允许冀B30000号车的驾驶员下车摆放警告标志,且根据事故现场勘验结果看,豫HFF965号车本来就在靠右侧的行车道上行驶并正面径直撞击在了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上。冀B30000号车所在的位置对豫HFF965号车与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的相撞没有任何影响,冀B30000号车与豫HFF965号车之间没有发生任何直接的接触,二者之间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因冀B30000号车的驾驶员对豫HFF965号车与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的相撞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且两车间也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冀B30000号车的所有人对豫HFF965号车的乘坐人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应当由豫G86715号车与豫HB1120/豫H665G挂号车的所有人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赔偿请求。

被告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辩称,1、冀B30000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2、我公司只是冀B30000号车的名义所有人,而杜明正作为冀B30000号的实际所有人,根据我们双方签订的经营合同,杜明正应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交通、商务事故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驾驶员贾某某受车辆所有人杜明正的雇佣,为其驾驶冀B30000号客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驾驶员贾某某应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杜明正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我单位承担损害赔偿及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1、在事故发生时,贾某某对本案众原告具有赔偿责任,并且冀B30000大型客车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道路经营许可证,贾某某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的前提下,我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与各被告分担原告主张的合法合理的损失。2、冀B30000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我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应予赔偿的法律责任。3、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赔偿。

被告王福九、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贾某某无正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辨论的权利。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请求十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6157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计算标准是否合法适当?2、本案各被告人应如何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责任比例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如何确定?3、冀B30000车的实际所有人被告杜明正及相关人等应否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本案中还有无其他受害人?应如何保留其他受害人的保险限额内应当享有的权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组:1、户口本。2、结婚证。3、出生证。4、家庭关系证明。以上证明原告分别是石某的父母亲、配偶及子女,系本案的适格主体,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第三组:事故认定书,证明2014年3月2日,在晋城至新乡高速方向62KM+420M处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中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勇、李某某、贾某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石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第四组:1、张勇驾驶证。2、豫G867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车证。3、豫G867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保险单二份。以上证明张勇系豫G867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及实际车主,在该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该车的登记车主为王福九;该车的保险人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应当首先由豫G867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该车肇事司机、实际车主及登记车主对原告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五组:1、李某某驾驶证。2、豫HB112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65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车证。3、豫HB112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65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保险单三份。以上证明李某某系豫HB112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65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在该事故中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焦作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系豫HB112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65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武陟县众诚运输有限公司系豫HB112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65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投保人;王战领系豫HB112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65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公司系豫HB112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65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承保人,应当首先由豫HB112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65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该车肇事司机、实际车主及登记车主对原告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第六组:1、贾某某驾驶证。2、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行车证。3、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保险单一份。以上证明贾某某系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该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系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系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保险人;杜明正系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应当首先由冀B30000大型普通客车的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该车肇事司机、实际车主及登记车主对原告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七组:1、尸检报告。2、火化证明。3、销户证明。证明因该起事故造成石某死亡,石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该起事故的任何责任,原告方已经给石某办理了注销户口手续。第八组:1、购房合同。2、幼儿园证明。3、幼儿园收费票据。4、博爱县清华镇七街居委会证明。5、博爱县公安局清华派出所证明。以上证明石某生前于2009年在博爱县县城购买房屋,石某常年居住在博爱县县城至事故发生前;石某的配偶及子女均随石某居住在博爱县城,其子女也在博爱县城大山幼儿园上学。第九组:1、工资表。2、劳动合同。3、营业执照。4、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证明石某生前在焦作市浩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依靠该工资维持家庭生活,被告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对原告方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