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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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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邢长顺因与被申请人刘西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08)安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本院(2008)安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审申请人邢长顺向被申请人刘西庆支付投入资金款2081.831241万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审申请人邢长顺向被申请人刘西庆交纳2007年度承包利润1600万元;

五、驳回被申请人刘西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165元,由被申请人刘西庆负担52273元,再审申请人邢长顺负担2258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再审申请人邢长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鲁训

审判员  杨西建

审判员  赵中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