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邢长顺因与被申请人刘西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再审申请人邢长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违法;二、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再审申请人邢长顺上缴的并不是承包费,而是经营利润,并且明确约定是税后利润。由于被申请人刘西庆未提供足够的流动资金,必

再审申请人邢长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违法;二、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再审申请人邢长顺上缴的并不是承包费,而是经营利润,并且明确约定是税后利润。由于被申请人刘西庆未提供足够的流动资金,必然导致经营人无法获得经营收益。再审申请人邢长顺未获得经营利润,按合同约定也就没有向被申请人刘西庆上缴税后利润的义务。因此,再审申请人邢长顺没有违约行为,被申请人刘西庆违约在先;三、由于被申请人刘西庆违约造成再审申请人邢长顺无法正常经营,因此,原判决以再审申请人邢长顺未交纳2007年度承包费为由解除承包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理,也不应判决支付承包费1600万元;四、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刘西庆向再审申请人邢长顺投入物资及现金共计4002.316913万元,系原告单方提供的数据,没有任何依据;五、经安阳市殷都公安分局、安阳市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安阳中联钢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对再审申请人邢长顺的资产进行盘点,无再审申请人邢长顺参加,再审申请人邢长顺不予认可。移交的清单中也没有注明物品的价值。原审认定移交了价值1760万元的物资没有依据。故原审判决第二项没有法律依据;六、原审判决第三项是依据被申请人刘西庆提供的利息计算表得出,该项判决显然错误;七、由于被申请人刘西庆违反合同约定,编造理由,诬告再审申请人邢长顺,使其被错误羁押。在再审申请人邢长顺被羁押期间,被申请人刘西庆将其人员全部赶出厂区,将再审申请人邢长顺的全部资产、设备、原材料、相关账目、手续等全部侵占。再利用法院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导致承包经营合同被错误的解除,使再审申请人邢长顺无法获得经营收益,给再审申请人邢长顺造成了巨大的可得利益损失,被申请人刘西庆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刘西庆违反合同约定,非法侵占合同财产,侵害了再审申请人邢长顺的合同权益和财产所有权,应当依法返还再审申请人邢长顺全部资产,并赔偿再审申请人邢长顺全部损失。请求再审改判:一、撤销原审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刘西庆的诉讼请求;三、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四、判决被申请人刘西庆赔偿再审申请人邢长顺经济损失,返还被被申请人刘西庆非法侵占再审申请人邢长顺全部资产;五、由被申请人刘西庆承担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刘西庆未答辩。

本院再审经审理除对原审查明的“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对承包的生产线进行了交接,原告刘西庆向被告邢长顺投入物资及现金共计4002.316913万元,但刘西庆对该笔只起诉4002万元。2008年3月3日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对邢长顺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2008年4月3日转逮捕至今。2008年3月6、7日安阳市殷都区公安分局、安阳市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已将邢长顺承包的生产线和投入4002.316913万元流动资金其中的1760万元收回,只有520万元的现金和1722.316913万元材料款未收回;被告邢长顺未向原告刘西庆交纳2007年度的承包费1600万元。截止到2008年2月底,刘西庆应收邢长顺各种款项,不包括1600万元承包费,合计6234.674312万元,其中流动资金利息773.378149万元,备件材料等合计1660.695576万元,水电费418.873396万元,税金3381.727191万元。邢长顺截止2008年2月底,共计上交5932.835407万元,其中转款2890.137004万元,上交税金3042.698403万元。尚欠利息计301.838905万元。还欠1760万元的利息584.060775万元,二项合计885.89968万元,但刘西庆只起诉了885万元”外,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另查明:一、被申请人刘西庆原系安阳中联钢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刘西庆与安阳中联钢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安阳中联钢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承包经营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刘西庆可以自主安排安阳中联钢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及方式。二、再审申请人邢长顺与被申请人刘西庆签订上述承包经营合同后,被申请人刘西庆将∮90、∮130无缝钢管生产线、房屋等固定资产和物资及现金向再审申请人邢长顺进行了交接。其中,物资及现金折合流动资金包括:第一项,库房外的非在线备件、电机、风机、工具、材料及各种轧辊等折合流动资金1760万元;第二项,成品无缝管、在产品无缝管、中间废无缝管、煤、管坯、检验废无缝管等折合流动资金1722.316506万元;第三项,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合计520.000407万元。以上移交的流动资金共计4002.316913万元。三、2007年8月10日,再审申请人邢长顺与被申请人刘西庆签订了《无缝厂结算款和流动资金计息办法》,其内容为:“一、双方结算拖欠款,以月末余额为基数,从次月1日起计息,利率17‰(月息),依次类推。双方向对方的借款以此办法计息。二、账内拨入资金,当月按17‰(月息)计息。拖欠的利息从次月1日起按17‰计息,依次类推。三、离线备件以1760万元为基数,按上述第二条办法计算”。上述协议中第三条的内容被线条划掉。被申请人刘西庆在其签字下方注明“第三条暂不计算”。四、再审申请人邢长顺未向被申请人刘西庆交纳2007年度的承包利润1600万元。五、2008年3月3日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以再审申请人邢长顺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2008年4月3日转逮捕。2010年9月17日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撤销该案。六、2008年3月6、7日安阳市殷都区公安分局组织安阳市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安阳中联钢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将再审申请人邢长顺承包的∮90、∮130无缝钢管生产线及房屋等资产收回,并收回了投入的部分财产及现金。收回的财产及现金包括:第一项,库房外的非在线备件、电机、风机、工具、材料及各种轧辊等价值1760万元。被申请人刘西庆对此认可;第二项,煤1084.3吨、产品管材164.61吨、管坯60.60吨,共计价值160.357891万元。根据安阳市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报告,该财产共计价值160.357891万元;第三项,银行存款0.127781万元。此有安阳市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报告可以证明。以上共计1920.485672万元。七、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在办理再审申请人邢长顺涉嫌挪用资金罪案件期间,委托安阳市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安阳中联钢业有限公司无缝钢管厂2006年10月至2008年1月承包经营期间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方正专审字(2008)第097号审计报告。八、本院于2008年4月30日将被申请人刘西庆的起诉书送达再审申请人邢长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