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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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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本院认为,判定本案是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要从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所交付货物的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相符,本案所涉合同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院认为,判定本案是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要从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所交付货物的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相符,本案所涉合同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因素综合确定。首先,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客控系统设备订购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长垣银河国际大酒店,交货时间为2012年11月29日前到达指定场地,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全部货物,仅交付了部分货物(货物清单详见本判决审理查明部分),其行为违反了该合同的约定。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称,因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工期延误导致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延履行合同,拒不提取货物,上述合同约定的是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11月29日前将货物交付到长垣银河国际大酒店,而非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货,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12日即其向本院提起诉讼前才要求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取货物,其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没有交付全部货物,即使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资金链断裂,工期延误的情形,不影响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的义务,亦不能作为其违约行为的理由。其次,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交付货物的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相符。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为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特定的产品,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报酬,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订购合同,实为定作合同。本案所涉货物系定作产品,不是市场上通用的产品,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交付部分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详见本判决审理查明部分),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而定作的产品;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应提供本案定作产品的检验报告,而其所提供的检验报告系2003年3月24日、2005年7月29日、2008年7月12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9月30日、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并不是对本案定作产品而作出的检验报告,且其未提供已交付货物的合格证,已构成根本违约。最后,本案所涉合同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全部货物,其已交付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而定作的产品,且未提供合同约定货物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已构成根本违约,《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客控系统设备订购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客控系统安装合同》已无履行可能,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同意继续履行上述合同,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客控系统设备订购合同》、《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客控系统安装合同》,由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合同,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合同解除后,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将其所收到的货物予以返还。因长垣银河国际大酒店正在装修,尚未安装使用本案所涉货物,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没有给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其要求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3625元,本院不予支持。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称,其所交付的是样品,不是合同约定的货物,其所交付的样品数量多,不是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述的数量,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相印证,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认可,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1.5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垣县银

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客控系统设备订购合同》、《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客控系统安装合同》。

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返还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100000元。

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返还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货物:一体化主机2个、主机箱161个、门口显示面板2个、插卡取电面板2个、空调面板2个、面板排列布局2个、床头灯开关面2个、紧急呼叫2个、请稍后2个、红外感应2个。

驳回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驳回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

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7元,由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52元,由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