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于2012年10月9日签订合同,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10月9日之前交付了样品,《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才收到《通知书》,即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样品2年之后,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才通知样品不合格,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合理期间通知样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该《通知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对证据4没有异议。 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所交付的系样品,不是合同约定的产品,因其未提供证据相印证,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认可,其异议不能成立;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已将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购的、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的产品生产好、采购完毕,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货,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请求延期提货,至今仍未提货,合同约定的是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11月29日前将货物交付到长垣银河国际大酒店,而非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货,即使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资金链断裂,工期延误的情形,不影响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的义务,亦不能作为其违约行为的理由,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全部货物,仅交付了部分货物,且其已交付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而定作的产品,且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其异议不能成立,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0月9日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客控系统设备订购合同》1份,合同约定:采购名称为长垣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系统之客房控制系统的供应、联网调试。采购内容为1、酒店客房层(客房控制系统);2、交货地点为长垣银河国际大酒店;3、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为本工程由乙方(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完成,由甲方(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甲方指定第三方公司进行现场布管及穿线,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必须保证其线路回路标签正确无误,确保每根线不断路、不互相短路、包括不和金属线管和墙壁短路等。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伍仟元整(¥:505000元);不含税金、敷管、线材、布线及设备安装费,系统后期所使用的空开等设备可由甲方自行采购或委托乙方代购,如需代购其实际价格根据甲方对品牌等要求另行追加。质量保证为乙方保证并承诺所有产品均为完整包装;乙方提供所有产品的合格证、质检报告等证明产品质量的文件给甲方。供货周期为本合同供货周期为50天,乙方于2012年10月9日生产,2012年11月29日前到达指定场地;产品(以甲方代表验收合格为准);在履约过程中,因为变更涉及、调整方案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造成采购延期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作出采购周期调整,以此确定供货日期。结算方式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给乙方作为合同预付款,第二天起5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供货,(其中主机箱体、门磁及红外二十天内到货)。货到现场,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60%货款给乙方,乙方收款后放货,系统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乙方15%余款,留余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系统投入运行一年内一次性付清。双方权利及义务:甲方及第三方公司为审核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在收到后的3日内完成;甲方指定收货人为李某,甲方收货人代表甲方对乙方的送货数量进行签收确认(即到货验收);在乙方供货后,甲方可以组织人员对设备进行验收。乙方为按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定制甲方指定产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供货延期及其他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由甲方选定运输方式,并按期把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违约责任为除不可抗力(战争、天灾等)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造价0.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造价的0.3%向甲方计付违约金。合同对上述内容还作了其他约定,该合同附有银河国际酒店4-10层客房智能控制系统报价清单,对产品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作了详细约定。同日,双方还签订了《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客控系统安装合同》1份,该合同对施工名称、施工内容、工程总造价、结算方式、其他事宜作了详细约定。2012年10月12日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货物预付款100000元。后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约定的货物交付到约定的地点,仅通过宇(豫)鑫物流发送了部分货物,货物清单如下:一体化主机2个、主机箱161个、门口显示面板2个、插卡取电面板2个、空调面板2个、面板排列布局2个、床头灯开关面2个、紧急呼叫2个、请稍后2个、红外感应2个,且上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产品型号不符,其中一体化主机合同约定的型号为RS-F22-485,实际型号为RST-ARM&51-2010-V1-W;主机箱无产品型号;门口显示面板合同约定的型号为RS-TP3-4K,实际型号为TP304/305-V1-L;插卡取电面板合同约定的型号为RS-TP3-302,实际型号为SFSB-V2-L;空调面板合同约定的型号为RS-TP3-AIR,实际型号为TP3-WK-V4-H;面板排列布局合同约定的型号为RS-TP3-6/A,实际型号为TP3-SW-(1-6)D-V1-H;床头灯开关面合同约定的型号为RS-TP3-6K,实际型号为TP3-SW;紧急呼叫合同约定的型号为XM,实际型号为PB-28;请稍后合同约定的型号为XM,实际型号为SIEMENS;红外感应合同约定的型号为AJB,实际型号为SG-998。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广东省电子电器产品监督检验所于2012年8月10、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对型号规格为F22的客房智能控制器检验报告、于2012年9月30日出具的对型号规格为RS-TP3-AIR/A空调面板检验报告、广东省电子电器产品监督检验所和广东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05年7月29日出具的对型号规格为固定型日顺牌客房门口显示器检验报告、于2008年7月12日出具的型号规格为触摸屏分布组合型日顺牌酒店客房联网型微电脑床控管理系统检验报告、于2003年3月24日出具的对型号规格为分布组合型日顺牌酒店客房微电脑床控系统检验报告;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广州日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型号规格为RS-TP3-AIR空调面板、型号规格为RS-TP3-6K触摸屏面板、型号规格为RS-TP3-302节电开关面板、型号规格为RS-TP3-4K门口显示、型号规格为RS-F22-485一体化主机的成品检验记录。2014年12月27日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客控系统设备订购合同﹥和﹤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客控系统安装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上述2份合同。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迟履行合同的行为给其增加了保管费,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诉请法院判令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产品设备质保金405000元,支付违约金151.5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设备订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已构成严重根本违约,致使设备订购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反诉,诉请法院判令解除与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客控系统设备订购合同》和《银河国际大酒店弱电客控系统安装合同》;河南日顺智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00000元,支付违约金11362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