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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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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1369号 原告:李某,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田金好,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1369号

原告:李某,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田金好,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再婚夫妻关系,因为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5月8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详见(2013)田民一初字第0292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婚前有一定的积蓄,被告利用原告的天真和诚实,套用原告的资金在各地承揽工程,亏了原告自认倒霉,盈利后被告在外面寻欢作乐,找异性挥霍。还对原告时常伴有家庭暴力,为了独自侵吞工程款,被告于2013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部分工程项目,因该项目还没有审计结算,故此,原审法院无法分割,判决另行主张。现经原告多方了解,被告承包的工程已经完工,并审计完毕(我院经过核实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声称审计单位还没有最后盖章);具体工程款有多少钱,原告不得而知,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后进行分割。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夫妻存续期间承包的工程款项进行分割;暂定40万元(工程款具体数额以法院查明为准);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对原夫妻存续期间承包的工程款项进行分割,并且其诉讼请求暂定40万元。本院经过核实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回复我院,被告承包的工程总造价具体是多少,审计单位还没有最后确认盖章。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待诉讼请求明确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根源

审 判 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徐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