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623号 原告王某,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郭某,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