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但原告未提供户籍。对原告提出的驾驶证、行驶证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虽具有驾驶资格,但不能证明其从事驾驶员的工作。原告方如不能提供保单,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未提供驾驶证、劳动合同、工资表。对证据3是复印件,希望原告拿出原件核对。假如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我们对此无异议,但医嘱表明建议休息四到六周,应以医嘱记载的时间为准。对证据4本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对证据5有异议,发票明显不具备客观性。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被告李传平举证: 1、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抄件,证明李传平实际所有的皖N×××××客车以六安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位旅客限额为10万元。 2、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体检证明,证明李传平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3、医疗费票据,证明第一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4546.64元。 4、民事判决书,证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决 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质证: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