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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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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兰与周希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经过路口时一定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基本的驾驶常识,而被告周希安在经过事发路口时却称未发现原告张启兰,本院认为,被告周希安在进入事发路口时如果

本院认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经过路口时一定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基本的驾驶常识,而被告周希安在经过事发路口时却称未发现原告张启兰,本院认为,被告周希安在进入事发路口时如果左右注意观察和减速慢行应该能看到原告张启兰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而其称没有看到原告张启兰,说明其在驾驶车辆进入事发路口时未进行仔细观察,未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存在重大过错。“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是最基本的交通规则,而原告张启兰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却称“…在进入路口时,路口南北方向是黄灯闪烁”,说明原告张启兰存在抢信号的情况,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路口,其对该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中被告周希安在驾驶车辆经过事发路口时,如果多注意观察该次事故也可能避免;如果原告张启兰在交通信号灯为黄灯的情况下不急于通过,而是停下来等一等,本次交通事故也可能避免,而就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在道路上通行时未严格遵守相应的交通法规,才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原告张启兰的损伤构成两处伤残惨剧的发生,双方对该次事故的发生都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周希安与原告张启兰根据其过错进行分担。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由被告周希安承担85%的赔偿责任为宜。

原告张启兰主张医疗费32104.39元,并提供病历资料及票据证明其主张,二被告对部分医疗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张启兰受伤后于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9月19日住院期间共花费住院费用40546.9元、门诊治疗费用1990.5元;原告张启兰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11月12日、11月13日到山东省立医院进行复查支付医疗费1022.79元,虽然10月10日和11月12日的医疗费票据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记载,但考虑到原告张启兰对其损伤治疗情况进行复查符合情理且医疗费数额不大等合理因素,对于原告张启兰主张的在山东省立医院进行复查支出的医疗费1022.79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张启兰于2015年1月23日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进行检查支付的医疗费544.2元,系对胸肺部情况的检查,对于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张启兰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医疗费为44104.39元。对于该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内先进行赔偿,剩余的34104.39元,被告周希安按比例应负担28988.7元,扣除被告周希安已经先行垫付的15789.5元,被告周希安还应赔偿原告张启兰医疗费13199.2元。

原告张启兰主张按照每天30元计算53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二被告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张启兰的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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