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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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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兰与周希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7月28日16时15分许,被告周希安驾驶其所有的鲁A3397J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槐荫区经六路与段兴东路路口时,遇原告张启兰驾驶阿米尼牌自行车沿段兴东路由南向北行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7月28日16时15分许,被告周希安驾驶其所有的鲁A3397J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槐荫区经六路与段兴东路路口时,遇原告张启兰驾驶阿米尼牌自行车沿段兴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张启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8月27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3、经询问当事人周希安称,上述时间、地点,其驾驶鲁A3397J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经六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进入路口时,路口东西方向是绿灯,指认对方闯信号通行。4、经询问当事人张启兰称,上述时间、地点,其驾驶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沿段兴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进入路口时,路口南北方向是黄灯闪烁。5、该事故发生所在路口,无交通警察指挥,虽有监控设施,但未监控到事发过程,现场未找到目击证人。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情况。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启兰被送往山东省立医院(西院)进行治疗,住院治疗53天。被告周希安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张启兰垫付了医疗费15789.5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启兰提出司法鉴定申请。2015年2月10日,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济南分所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五、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启兰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锁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张启兰伤后其误工时间为12周;住院期间1人护理,出院后无需护理;营养期限为4周。3、被鉴定人张启兰右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现内固定物存留,今后需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其费用为人民币6000元左右”,原告张启兰支付鉴定费2500元。

鲁A3397J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病历资料、票据、鲁金司法鉴定中心济分所(2015)临鉴字第1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周希安提供的收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答辩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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