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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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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好兰与济南联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原告徐好兰主张医疗费49452.6元,并提供了病历资料及票据证明其主张,三被告辩称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经审查,原告徐好兰为治疗其损伤共花费医疗费用49452.6元,原告徐好兰的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三

原告徐好兰主张医疗费49452.6元,并提供了病历资料及票据证明其主张,三被告辩称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经审查,原告徐好兰为治疗其损伤共花费医疗费用49452.6元,原告徐好兰的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三被告辩称原告徐好兰的医疗费用中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的意见,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徐好兰主张残疾赔偿金58444元,并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主张,三被告对原告徐好兰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年限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徐好兰系济南市槐荫区居民,事发时原告徐好兰尚未满61周岁,其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其主张按照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20年的残疾赔偿金5844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徐好兰主张按照每天30元计算35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三被告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徐好兰的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徐好兰主张护理费26166元,三被告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经审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徐好兰伤后护理时间为16周,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1人护理,原告徐好兰住院时间为35天,且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好兰与三被告均同意按照每天77.4元作为计算护理费的标准,经核算,原告徐好兰的护理费为11377.8元。

原告徐好兰主张交通费350元,并提供加油票三张证明其主张,三被告辩称数额过高,经审查,原告徐好兰因伤住院、其亲属进行护理、探视支出的交通费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酌情予以处理,酌定为300元

原告徐好兰主张后续治疗费8000元,并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主张,三被告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徐好兰的该项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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