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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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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云与王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原告孟云要求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32万元,因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只约定了“如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自愿承担借款总额的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

关于原告孟云要求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32万元,因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只约定了“如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自愿承担借款总额的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根据该约定计算出的违约金160万元×20%=32万元,经计算没有超出被告应支付的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借款利息,合法有理,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连带赔偿诉讼代理费2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晓红、被告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孟云借款160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吴晓红、被告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孟云违约金32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吴晓红、被告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孟云诉讼代理费2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晓红、被告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哲

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

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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