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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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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云与王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吴晓红辩称,担保人确实为王滨、王娟的借款提供过担保,对担保书上的吴晓红签名捺印及祥德生物公司的公章没有异议,对王滨、王娟的出具的《借条》无异议,但对担保书上的担保日期“2012年11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

被告吴晓红辩称,担保人确实为王滨、王娟的借款提供过担保,对担保书上的吴晓红签名捺印及祥德生物公司的公章没有异议,对王滨、王娟的出具的《借条》无异议,但对担保书上的担保日期“2012年11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有异议,认为是后来有人添加上的,我们要申请鉴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已经超过,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另外,对于原告提交的支付借款的银行汇款凭证有异议,不是借款人孟云支付给借款王滨、王娟的,而是孟凡强,且收款人有一位是陈相云,160万元王滨是否收到不好确定。对被告提交的退鉴申请及鉴定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退鉴函无异议。

被告祥德生物公司答辩内容同被告吴晓红。

被告成巩建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5日,借款人王滨、王娟出具给原告孟云一份《借条》载明:“本人向孟云借人民币160万元,大写壹佰陆拾万元,借用期限为15日,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19日。如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自愿承担违约金总额的20%。同时出借人可向本借款条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有借款人承担。借款人签名:王滨、王娟。”王滨、王娟签名并捺印。于同时,王滨、王娟出具给孟云1份收到借款《收条》,载明:“今收到现金160万元,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收款人:王滨、王娟,收借款行:王滨农行帐号:陈相云,建行:王子和:工行”于同日,被告吴晓红为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向原告孟云出具《担保书》载明:“本人自愿为王滨、王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160万元,保证其所借款项于2012年11月19日前足额偿还。到期不能偿还,出借人可向本担保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有担保人承担。担保人签名:吴晓红,担保人身份证。担保日期:2012年11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于同日被告祥德生物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向原告孟云出具《担保书》载明:“本公司自愿为王滨、王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160万元,保证其所借款项于2012年11月19日前足额偿还。到期不能偿还,出借人可向本担保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有担保人承担。担保人签名:吴晓红,祥德生物公司盖章。担保日期:2012年11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于同日被告成巩建材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向原告孟云出具《担保书》载明:“本公司自愿为王滨、王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160万元,保证其所借款项于2012年11月19日前足额偿还。到期不能偿还,出借人可向本担保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有担保人承担。担保人签名:郭利,成巩建材公司盖章。担保日期:2012年11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原告孟云向本院提交的支付借款银行汇款交易记录载明,2012年11月5日,原告孟云指示孟凡强向通过王滨提供的农行帐号:打款两批,金额分别为40万元和10万元;向王滨指定的收借款帐号陈相云建行打款100万元,孟云陈述因当时帐户存款不足,又支付王滨现金10万元。因王滨已出具了收到160万元的收条,没有再出具收到10万元现金的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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