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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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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云与王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对于该160万元的借款被告王滨是否收到的问题,本院后经查实因王滨犯金融诈骗罪,现在齐州监狱服刑,找到王滨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王滨陈述: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担保书》均无异议,对收到借款160万元

对于该160万元的借款被告王滨是否收到的问题,本院后经查实因王滨犯金融诈骗罪,现在齐州监狱服刑,找到王滨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王滨陈述: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担保书》均无异议,对收到借款160万元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银行汇款单无异议,陈相云是我的会计,《收条》上包括陈相云的账号是我写上去的,以陈相云的账号收款的100万元我也收到了,160万元确实收到了。当时签订《担保书》时担保人吴晓红、郭利均在场,字是他们本人签名、捺印的。

被告吴晓红、被告祥德生物公司对本院向王滨的调查笔录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孟云对该调查笔录真实性亦无异议。

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王滨、王娟未按时归还原告孟云借款160万元及违约损失,担保人被告吴晓红、被告祥德生物公司、被告成巩建材公司均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诉到本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审理中于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吴晓红、被告祥德生物公司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担保书中担保期限形成的时间、签名盖章是否是同时形成以及先后顺序进行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后,因申请人不能及时交纳鉴定费,经本院催交后申请人仍不能交纳鉴定费,鉴定单位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退鉴处理。

原告孟云提交济南槐荫冠博法律服务所的出庭函和原告孟云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所秦念清作为本案代理人,原告孟云支付代理人费20000元,由济南槐荫冠博法律服务所开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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