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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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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好兰等与王长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对于徐好兰以及三原告的核定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三被告按照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徐好兰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为:医疗费39452.6元、残疾赔偿金52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1

对于徐好兰以及三原告的核定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三被告按照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徐好兰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为:医疗费39452.6元、残疾赔偿金52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11377.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停车费120元、清障费100元、鉴定费2200元;三原告的共同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为:丧葬费23193元、死亡赔偿金421282元。鉴于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涉案车辆一方的的责任为主要责任、涉案车辆存在超载行为、被告保险公司具有10%的免赔率等情况,被告保险公司应在500000元的范围内对徐好兰和三原告核定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60%进行赔偿,超出500000元的部分、保险公司免赔的10%和不属于被告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由被告联兴公司依照其责任情况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徐好兰医疗费23671.6元[(49452.6-10000)×60%]、残疾赔偿金31208.4元[(58444-6430)×60%]、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1050×60%)、护理费6826.7元(11377.8×60%)、后续治疗费4800元(8000×60%)、清障费60元(100×60%);赔偿三原告丧葬费13915.8元(23193×60%)、死亡赔偿金252769.2元[(467552-46270)×60%]。被告联兴公司赔偿徐好兰医疗费3945.3元[(49452.6-10000)×10%]、残疾赔偿金5201.4元[(58444-6430)×10%]、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1050×10%)、护理费1137.8元(11377.8×10%)、后续治疗费800元(8000×10%)、清障费10元(100×10%)、停车费84元(120×70%)、鉴定费1540元(2200×70%);赔偿三原告丧葬费2319.3元(23193×10%)、死亡赔偿金42128.2元[(467552-46270)×10%]。

鉴于被告联兴公司向三原告已经先行支付了56900元,三原告与被告联兴公司均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折抵,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折抵后剩余部分,由被告联兴公司另行向三原告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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