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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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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义翠等与狄茂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原告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三原告的亲人亓义森死亡,给三原告精神造成沉重打击和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三被告抗辩称,要求数额过高,同意赔偿5000元。本院认为,参照《

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原告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三原告的亲人亓义森死亡,给三原告精神造成沉重打击和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三被告抗辩称,要求数额过高,同意赔偿5000元。本院认为,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的侵害人是自然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本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4、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1000元,根据原告及其亲属处理事故及丧事误工时间来计算,按照农民标准54元/天,按六人计算四天,这部分是合理损失,请求法院酌定;三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提供参加丧葬人员误工收入减少的证明,另外原告主张的费用应当在丧葬费中支付,不应再单独要求赔偿。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院认为,亓义森死亡后,原告及其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必然会产生误工,原告主张误工损失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参考当地丧葬风俗习惯及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误工费为800元。

二、关于医疗费垫付款、交通司法鉴定费、尸检费如何处理。在庭审中被告狄茂金主张对因交通事故,曾垫付原告方20000元医疗费,并支付交通司法鉴定费3000元、尸检费750元,请求医疗费垫付款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后,原告予以返还,交通司法鉴定费与尸检费用按照交警队责任划分情况按比例分担,被告提供法医鉴定费发票一张、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费发票一张、收到条一张证实;原告反驳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尸检费用、交通事故鉴定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不同意承担,对医疗费垫付款20000元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两项费用均为鉴定费用,根据交强险、商业险条款,这两项均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认为,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本院对此依法处理。本院认为,交通司法鉴定费、尸检费用均为间接损失,按照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都邦财保公司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项,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因此,交通鉴定费、尸检费用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医疗费垫付款在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后,原告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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